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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占耕地建房处置方案

2025/02/10经典方案

微文呈现整理的农村占耕地建房处置方案(精选5篇),汇集精品内容供参考,请您欣赏。

农村占耕地建房处置方案 篇1

一、整治工作背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国家相继开展了“大棚房”专项整治,违建别墅专项整治。

20xx年4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六保”工作,“六保”之一就是保粮食能源安全。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基础。

二、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保护土地关乎国计民生,而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保护耕地对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储备资源日渐匮乏。目前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的事件不断涌现,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导致耕地面积急剧减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的问题亟待严加处理。

1、耕地保护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农民的长久生计

国家一直在不断强调着国家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我国人口基数庞大,是世界上人口基数最大的国家,一旦发生战争或者重大事故,保障全国人民维持生计的吃饭问题成为了头等大事,所以,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最根本的是保护耕地。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防治乱占耕地建房等问题成为了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首要任务。

2、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经济发展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数量少,耕地的后备资源不足,为了稳固农业基础,必须切实保护耕地。土地作为一个不可再生资源,具有不可移动性、地域性、整体性、有限性等特点,在我国近年来经济迅速发展的前提下,土地利用需做到可持续发展,则更需强化土地管理、对违法使用耕地等问题进行严格管控。

3、耕地保护事关社会矛盾稳定

20xx年猪瘟在我国蔓延开来,导致了猪肉的稀缺,由此而引起的各类相关产品价格纷纷上涨,此情况对于农产品来说亦是同理,若耕地稀缺,农产品供给不足,导致物价大幅度上涨,与此同时我国人口持续增长,那么,人口增长与耕地减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粮食供给问题越来越大,保持粮食的供给平衡的任务十分艰巨。

三、《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根据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根据新规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知》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在此次新规中明确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四、排查工作相关解释

(一)如何认定乱占耕地建房

按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印发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规定,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各类耕地建设房屋。如,因停批造成多年未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分户条件等原因未能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规划未能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用地计划指标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虽有手续但不合法合规的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方案中指出的乱占耕地建房情形,仅是摸排的政策标准,下步如何分类处置,需待处置政策出台后按规定办理。

(二)本次摸排的对象包括哪些

本次摸排对象包括四类:

一是住宅类,包括单户住宅和多户住宅。单户住宅是指一户一栋的村民住宅,多户住宅是指一栋房屋由多户人居住的农村村民住宅。

二是公共管理服务类。指农村用于公共管理服务的房屋,包括村“两委”办公用房,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图书馆、阅览室、礼堂及硬化了的公共广场等文化娱乐设施,卫生站、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医疗卫生设施,祠堂、寺庙、教堂等设施。

三是产业类用房。包括农产品加工点、工业生产用房、商业用房、旅游用房、仓储物流用房等。

四是无房屋的其他设施。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矿产、工业、商业、仓储物流、旅游等用途,但无房屋的建(构)筑物。如公路、矿山采场和堆场、停车场、鱼塘等。

(三)什么是建设主体

指出资建设房屋或建(构)筑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伙人)。

(四)关于个人干部身份问题

干部包括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国有企业有编制和长期固定工作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不按干部填写。村(居)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中经选举产生的人员按干部身份填写。

(五)关于本村村民、外村村民、城镇居民的判定

本村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居)的村民,判断时以户籍登记为准,长期在本村生活但户籍不在本村的不属于本村村民。外村村民是指户籍在其他村(居)的村民。城镇居民通常指非农业人口,包括落户在乡镇集体户的人员。

(六)关于摸排时间问题

主要摸排20xx年1月1日以来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之前个别或部分已经建设但与20xx年以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整体关联性的.房屋,要一并摸排。

(七)关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耕地是指主要用于种植小麦、水稻、玉米、土豆、蔬菜等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地、复垦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沟、渠、路和田埂。耕地又可分为五种:

(1)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的水旱轮作地;

(2)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3)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4)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5)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区别:基本农田只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部分耕地,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才视为永久基本农田。

本次摸排任务中的耕地是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具体情形如:长年耕种的纯耕地;休耕、撂荒的耕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业管理部门认定为林地、草原管理部门认定为草地的土地等等。

(八)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和临时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九)关于一户一宅、一户多宅

1、一户一宅:“一户”根据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也就是说,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同时“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一户拥有一个独立户口本,一个大家庭也可能是一户。一宅的标准是申请到的土地只有一块。

2、“一户多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

(十)分户的条件是什么

一是家庭成员中的子女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能力,生活能自理,可申请分户;二是结婚成家,可申请分户。

(十一)关于土地来源

1.承包地: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的土地。

2.自留地:自留地是我国农业合作化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3.集体自营:指集体经济组织自己经营的土地。

4.租赁:指向集体经济组织或他人按约定支付租金获得使用权、经营权的土地,以租赁事实关系存在为认定标准。

5.购买:指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获得长久使用权的土地。

6.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十二)房屋(项目)总占地面积

村民建房,房屋面积指房屋垂直投影面积。其他房屋(项目)总占地面积除房屋垂直投影面积外,还包括与该房屋相关联的庭院、停车场等占地面积。

房屋面积如何确定?

有国土调查、确权登记或地籍调查等成果的,按照该成果填报。没有该成果的,可采取皮尺、红外测距仪等方式测量。图斑影像清楚的,也可采取图上勾绘方式计算。省级下发图斑时,会有相应图斑总面积,图斑范围内只有一个摸排对象的,可以省级下发的图斑面积为准。

关于宅基地面积标准。

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各地属于哪种限额标准,根据当地地形认定。

(十三)关于宅基地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是指村民主房外的其他设施,包括伙房(厨房)、厕所、院坝、畜禽圈舍等。为掌握农村村民住户附属设施情况,为下步分类处置奠定基础,此次摸排要求填写附属设施面积。

(十四)什么是建筑物、构筑物?

简单的识别方法为人可以进去活动的就为建筑物,人不可以进去活动的就为构筑物。通常建筑物就指房屋,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房屋指由围护结构组成的能够遮风档雨,供人们在其中居住、工作、生产生活、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如住宅、公寓、宿舍、办公、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等。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造物,人们一般不在其中进行生产生活活动。如烟囱、水井、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十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

判定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违法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套合比对、对照,将项目名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对照。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用地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对照,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内、独立工矿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进行对照,用地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十六)占用基本农田的认定

判定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应当将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对照所标示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进行判定。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的,应当判定为占用基本农田。

(十七)涉及保密房屋的如何上报

按照信息采集表(公共管理服务类)填写相关信息,以纸质资料报送。

(十八)大棚房清理整治、违建别墅整治情况如何填写

将清理整治情况填入相应图斑的备注栏中。

农村占耕地建房处置方案 篇2

一、重点整治问题

(一)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按照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20xx年7月3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扩建、续建、翻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类、产业类和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均属于顶风违法建设。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消除违法状态。重点整治产业类、公共管理服务类项目实质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问题;对住宅类房屋,要统筹考虑农村村民住房用地保障情况,依法稳妥处置,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其中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要依法依规移交。

(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问题。国办发明电〔20xx〕24号明确要求“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对20xx年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的,以及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占用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要最大限度恢复为耕地、消除违法状态。确实无法恢复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问题。国办发明电〔20xx〕24号明确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对20xx年违规在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以及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不得超过5米)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要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对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的,要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

(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或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问题。国办发明电〔20xx〕24号明确要求“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对20xx年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模和范围外擅自退耕还林还草的,要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要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已毁坏种植条件的,还应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国办发〔20xx〕44号文件关于明确耕地利用优先顺序、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的有关要求,对20xx年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的要严格管控,要督促引导恢复为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对20xx年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要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其中属于20xx年9月1日以后的,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责令限期改正、严肃整改查处。

以上重点整治工作中,涉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实施推填土的.,要一并督促恢复为耕地。

二、工作安排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耕地保护督察等资料,立即组织市、县开展自查自纠,20xx年12月1日前全面启动重点问题整治,要充分利用春节前工作时间,抓紧推进;12月31日前,要上报工作进展及初步整治成果;20xx年1月31日前,上报最终整治工作成果明细清单、整治成效及工作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认识到本次重点问题整治的重大意义;要强化重点问题整治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安排部署。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起责,亲自抓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将责任落实,工作层层分解压实,采取强有力措施,将重点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二)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本次重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聚焦整治重点,列出问题明细表,统筹考虑实际情况,按照整治要求逐宗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消除违法状态。坚决防止搞“简单化”“一刀切”。要统筹安排日常工作与重点问题整治,协同推进,相互借力。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要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新增的任务一并推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问题整治,要结合20xx年耕地保护督察问题清单整改一并推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和绿色通道问题、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或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问题及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问题,要结合耕地卫片监督发现问题图斑的整改一并推进。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三)强化监督,严肃问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改变耕地地类的,要最大限度恢复为耕地、消除违法状态,确实无法恢复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先冻结违法用地所在地区储备库内的补充耕地指标,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对项目批准责任人和违法当事人涉及党纪政务处分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资源部将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或整治不实等典型问题的地区,将予以公开通报,并严肃追究责任;对未能达到耕地“进出平衡”的地区,或者耕地流失数量较大的地区,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结合督察工作,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责任,抓好整改。

农村占耕地建房处置方案 篇3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根据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xx〕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xx〕116号)、黄山市人民政府《黄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黄政〔20xx〕25号)和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工作推进方案》(皖土壤办〔20xx〕5号)要求,全力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相关工作,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严格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系列部署安排,以耕地为重点,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目标,推广适用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加强重度污染耕地区域用途管理,突出风险管控,强化监测评价,坚持重点突破,狠抓督导考核,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xx年底前,建立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清单,完成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11427.15亩、严格管控面积1131亩,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分类清单。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安排,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市农业农村局牵头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完成歙县的耕地质量类别划分任务,并于8月中旬前将歙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分类图件、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等汇总、审核后提交省农业农村厅。

(二)全面摸清底数。在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结合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组织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入户调查行动,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农田地块,确认到具体种植经营主体和农户,准确摸清受污染耕地20xx年以来种植制度、田间管理记录等基本情况,填写入户调查表(附件1),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台账(包含工作记录、文件、方案、合同、经费资料等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书面材料)。入户调查工作于7月15日前完成。

(三)推进措施落实。在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制定《歙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方案》,深入分析受污染耕地特征与成因以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程度,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推荐技术名录(20xx年版)》(农办科〔20xx〕14号),分区分类分级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对于安全利用类耕地,优先采取石灰调节、优化施肥、深翻耕及种植结构调整等农艺调控类技术措施阻断或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安全利用类措施难以奏效时,再选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修复治理类措施,修复治理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对于严格管控类耕地,主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等风险管控措施;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建议选择改种蚕桑、麻、花卉苗木,以及经过安全评估的特色水果、玉米、糖料作物、油料作物、饲用作物等农作物。严格管控类农产品超标严重区域,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划定技术导则(试行)》(农办科〔20xx〕3号)要求,提出退出食用农产品生产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无论安全利用或是严格管控方案,但凡涉及食用农产品种植,都应包含农产品监测方案。制定的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备案,7月中旬前完成方案论证和报备。

(四)强化监测评价。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及时掌握受污染区域农作物种植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动态变化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过程、治理效果进行评估,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完成受污染耕地水稻等样品采集、制备等任务。

(五)做好安全利用率核算。要依据国家出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开展我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自评估。12月上旬前,全面总结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核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整理工作台账,报送工作总结。

(六)加强源头防控。各乡镇要加强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控制和减少农业生产活动对耕地造成的.污染。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强化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源头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20xx年是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的攻坚年、考核年。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地块,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加强资金保障。要根据本地区耕地安全利用任务,争取国家及省专项资金支持和地方财政保障,确保相关调查监测、方案制定、措施落实、效果评估等工作正常开展。对已经下达和即将下达的土壤污染防治资金,要制定资金使用计划,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技术支撑。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及专家团队的作用,在市农业农村局的统一安排下,拟聘请业内高水平专家团队为我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根据我县种植制度和耕地安全利用重点任务,切实梳理一批适合不同区域的安全利用模式,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四)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多形式开展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活动,提高经营主体、农民等参与的积极性。强化新闻媒体正向宣传,为全面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严格耕地土壤环境类别划分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数据管理,严防信息泄露事件。

(五)加强监督考核。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工作台账和推进机制,注重文件、照片、会议纪要、报告等证明资料收集归档,为自评估及考核提供依据。

农村占耕地建房处置方案 篇4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政发〔20xx〕47号)、省土壤和固废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xx年工作计划》(浙土壤办〔20xx〕2号)和台州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的通知》(台土防治办〔20xx〕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和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和上一阶段工作成果,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20xx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实施成果,以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为出发点,加强分类管控,精准施策,确保实现20xx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有效降低农产品污染风险,实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根据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全面落实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要求。20xx年11月底前,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实行严格保护。

(二)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

应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强化已采取安全利用措施的.耕地和水稻、小麦等协同监测,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及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

(三)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督查指导,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农田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模式,完成省级下达的安全利用和分类管控任务。

三、主要技术措施

(一)种植结构优化及调整

试行“正负面”作物清单制度,引导农户科学布局,鼓励高粱、油菜、大豆、玉米等相对低风险粮油作物替代芋艿、生姜、水稻等相对高风险作物种植。受污染地块早稻品种选用中早39,晚稻品种选用甬优1540。

(二)水稻种植安全利用措施

在水稻播种前、收获后撒施土壤调理剂120kg/亩,降低土壤PH。对水稻喷施叶面阻控剂,用量为0.5L/亩,共使用3次,相关安全利用物资通过政府采购免费发放到安全利用区域水稻种植户。病虫草害防治:病虫防治要根据病虫发生情况进行,主要病虫为螟虫、稻飞虱、纵卷叶螟、纹枯病、稻曲病为主。防治螟虫用锐劲特防治;纵卷叶螟用阿维毒死蜱、康宽、垄歌、稻腾等农药;稻飞虱用烯啶。吡蚜酮、吡虫啉、蚜虱净防治;纹枯病、稻曲病用井冈蜡芽菌、翠苗、拿敌稳防治。除虫防病用药量,要根据叶面积指数大小、药成分含量,决定用量多少。兑水量保证在40~55kg以上,以提高防治效果。

(三)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深入实施种植业“肥药双控”工作,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程和绿色防控技术,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应用土壤环境改良技术、肥水综合调控措施改善土壤环境,重金属镉、铅总量较实施前有效下降,推进农业清洁化种植,提升土壤环境容量和抗风险能力。

(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监测

加强食用农产品协同调查,在安全利用区域内建立常态化的土壤环境和食用农产品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建设,及时掌握受污染耕地种植利用现状和水稻种植区域稻谷达标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稻收获前取植株样品分析籽粒中重金属含量,并按照相关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处置。根据《台州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任务实施评估验收方法(试行)》(台土防治办〔20xx〕4号)要求,开展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评估和核算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临海市土壤污染防治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

(二)加大资金保障

我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土壤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调查评估、检测分析、治理示范等工作的资金需求。市级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对接省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扶持政策,结合实际配套地方财政资金扶持。

(三)强化科技支撑

构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农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在我市开展研究的各科研院校的技术优势,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利用技术,整建推进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

农村占耕地建房处置方案 篇5

一、指导思想

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既保障好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又要采取措施强化监管,要坚决遏制这一乱象。要依法依规,分类处置,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对包庇纵容、失职渎职导致耕地流失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问题导向,积极稳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整治工作,以“保红线、促发展、惠民生”的战略部署为具体工作指导,严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遵循“属地管理、联合执法、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疏堵结合、依法行政”的原则,明确“控增量、处存量、建机制、保长效”的工作目标,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共同发力,完成四个工作目标:一是深化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全办耕地保护宣传力度,提升群众对耕地安全、粮食安全的认识度;二是坚决管控增量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建立全办农村建房依法用地秩序;三是严格复核存量信息,对存量农房疑似违法点位逐一复核,夯实分类处置、分类整治工作基础;四是完成科学分类处置,牢固把握目标导向、范围锁定、重点整治、妥善处置的思路,全面完成核实存量问题处置。

三、组织领导

为扎实开展好分类处置试点工作,特成立木贾街道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木贾街道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局木贾分局,令狐昌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蕊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查兰松、陈友林、唐祖国等同志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工作步骤

根据《兴义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要求,木贾街道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分类处置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开展:

(一)核实摸排工作信息

工作时间:20xx年1月13日-20xx年2月13日。

工作内容:由市自然资源局木贾分局牵头,农服中心配合,对市农房办提取并反馈疑似违法点,提出“分类处置思路”并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各疑似违法点逐一复核,将复核结果在“贵州省摸排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填报。重点如实复核以下内容:建设业主、业主性质、建设时间、建设面积、手续情况、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街道办复核结束后,将辖区内确定为违法的农房,逐一明确各拟分类处置思路,报送市农房办。

(二)完善分类处置措施

工作时间:20xx年2月13日——20xx年3月15日。

工作内容:由市自然资源局木贾分局牵头,农服中心配合,根据汇总数据,拟定分类处置措施报木贾街道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研判并完善具体分类处置措施,经街道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报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三)全面开展分类处置

工作时间:20xx年3月15日——20xx年5月31日。

工作内容:街道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分类处置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分类处置,处置完成后,经主要领导签字报市农房办汇总。

(四)迎接检查验收。

工作时间:20xx年6月1日——20xx年6月15日。

工作内容:由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批准的分类处置方案收集相关工作开展资料后整理归档,一卷一宗,迎接市级检查验收。

五、分类处置范围

(一)工作范围。

根据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分类处置试点工作要求,纳入分类处置工作范围的为住宅类、公共管理服务类、产业类用房三类农村建房,前期摸排工作中的其他构筑物类(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矿产、工业、商业、仓储物流、旅游等用途,但无房屋的建、构筑物,如公路、矿山采场和堆场、停车场、鱼塘等)不纳入本次分类处置试点工作。

1.住宅类(包括单户住宅和多户住宅)。单户住宅是指一户一栋的村民住宅,多户住宅是指一栋房屋由多户人居住的农村村民住宅。

2.公共管理服务类。指农村用于公共管理服务的房屋,包括村“两委”办公用房,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图书馆、阅览室、礼堂及已硬化的公共广场等文化娱乐设施,卫生站、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医疗卫生设施,祠堂、寺庙、教堂等设施。

3.产业类用房。包括农产品加工点、工业生产用房、商业用房、旅游用房、仓储物流用房等。

(二)处置重点。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一户多宅、强占多占、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

2.在城市、乡镇规划区建房,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等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建设的。

3.城镇居民、公职人员非法买卖农村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

4.未经批准占用重点区域土地(含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等保护区,河道、水域、水利设施、水源保护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保护范围,油气管道两侧保护范围等)进行建设的。

5.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占用、租用、流转集体耕地从事养殖、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超标准建设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6.应办理临时用地而未办理,且违法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等行为。

六、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全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分类处置工作全程的分析、研判、指导工作;及时草拟、汇报、传达、解读分类处置试点工作政策;积极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接沟通,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精神、政策。

2.负责全程跟踪工作进度,及时总结开展经验、发现存在不足,针对性地提出分类处置试点工作中各类突发情况的解决方案、措施,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策作参考。

3、负责开展辖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量问题分类处置,组织协调自然资源、农业、交通、水务、住建、环保、公安、卫生、消防、市监、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处置措施逐一处置到位。

(二)各村(社区)

1.各村(社区)承担辖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分类处置工作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明确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2.负责本村(社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日常政策宣传、动态巡查、监管处理,坚决遏制辖区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3.负责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分类处置相关整治政策和工作纪律,扎实开展处置前后信访维稳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三)农业服务中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负责对分类处置工作中的住宅类违法行为开展行政处罚,并指导各村(社区)对经处罚可以完善手续的住宅类房屋依法完善手续。

2.负责全办农村宅基地的改革、管理,加快完善农村宅基地合理审批渠道,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下,确保“户有所居”。

3. 负责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查、批准、备案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分局开展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自然资源分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分类处置工作中的公共管理服务类、产业类用房违法行为开展行政处罚,并指导各村(社区)对经处罚可以完善手续的公共管理服务类、产业类用房依法完善手续。

2.负责开展全办设施农业用地信息管理系统架构工作,会同农业服务开展农业设施用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开展全办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工作,指导各村(社区)完善农村村庄建设区域、经济发展区域、生态保护区域等规划布局管理。

(五)城乡规划建设综合办公室

1.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对纳入整治范围的农村建房安全性进行认定调查核实。

2.配合各村(社区)开展建筑物的其他相关认定调查核实工作。

(六)财政分局

负责开展经行政处罚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后续处置工作。

(七)综合行政执法分局

负责配合街道办开展分类处置工作中的强制拆除工作。

(八)水务、电力部门

1.负责配合各村(社区)对分类处置试点工作中需停水、断电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依法停止供水、供电。

2.将合法审批建设手续作为批准供水或供电前置条件,不得给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水或供电。

(九)文体广电、电信等通讯部门

1.负责配合各村(社区)对分类处置试点工作中需停止提供通讯网络、闭路或数字电视信号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到位。

2.将合法审批建设手续作为批准安装通讯网络、闭路或数字电视信号前置条件,不得给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办理上述设施。

(十)纪委监委

1.负责对分类处置试点工作全程跟进监督。

2.负责查办全办分类处置试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参与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3.负责检查、查办分类处置试点工作中各部门、各村(社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

(十一)群众工作站(信访办)

负责指导各村(社区)妥善处置分类处置工作中信访维稳情况。

(十二)派出所

1.负责依法打击恶意阻挠分类处置试点工作的违法行为。

2.负责查处全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中,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刑事案件。

(十三)司法所

负责分类处置试点工作的司法解释、司法调解、司法公证、法律援助等工作,积极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十四)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街道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结合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参与分类处置试点工作。

七、分类处置措施

根据“一户一宅”、“户有所居”、还地于耕、还地于农等指导原则,制定分类处置措施为拆除、处罚完善手续、合同制管理使用三类,具体如下:

(一)拆除类。

1.定性为20xx年7月3日以后的违法乱占农村耕地增量问题,一律予以拆除。

2.以20xx年1月1日—20xx年7月3日前为时间节点。

(1)住宅类:

①农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经核实非历史成因和政策性因素造成的,予以拆除。

②农户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违反“一户一宅”政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予以拆除。

③农户建房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予以拆除。

④城镇居民、公职人员非法买卖农村土地建房的,予以拆除。

(2)公共管理服务类和产业类:

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经核实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问题的,又不能调整补划基本农田的,予以拆除。

②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予以拆除。

③农业设施用地按照“黔自然资规〔20xx〕1号”文件规定执行,超过规定辅助设施用地比例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予以拆除。

④临时用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予以拆除。

(二)处罚完善手续类

以20xx年1月1日—20xx年7月3日前为时间节点。

(1)住宅类:

①非法占地建房:本村村民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占地建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对其违法行为按10-30元/平方米予以罚款,处罚后由原建设农户提出申请,补办完善宅基地手续。

②超批准面积建房:

超过宅基地审批面积,但不超过最高用地限额(200平方米)建设的房屋,对其超面积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按30元/平方米予以罚款,处罚后由原建设农户提出申请,按照木贾街道办事处基准地价住宅类的30%收缴土地收益金用于村级公益性事业发展,完善宅基地手续,其中属于脱贫攻坚明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八类重点人群”,允许经村(居)委员会出具困难证明并经办事处核准后,实施合同制管理。

超过最高用地限额(200平方米)建设的房屋,对其超面积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按30元/平方米予以罚款,处罚后按照木贾街道办事处基准地价住宅类标准全额收缴土地收益金用于村级公益性事业发展,并由办事处实施合同制管理,并明确不予办理手续、拆迁不予补偿等。

前款“①非法占地建房”超过区域宅基地允许审批面积外占用的土地,适用本款规定。

②违反城乡规划建房:农户建房在城市、乡镇规划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符合城乡规划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经原建设农户申请予以补办完善规划手续,不符合城乡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补办完善规划手续。

(2)公共管理服务类和产业类:

①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含可以调整后符合规划的),对其违法建设的房屋依法予以没收,并对其违法占地行为按10元/平方米并处罚款,处罚后由办事处按程序完善建设手续,并管理使用。

②产业类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含可以调整后符合规划的),且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和供地目录的,对其违法建设的房屋依法予以没收,并对其违法占地行为按30元/平方米并处罚款,处罚后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

(三)合同制管理类

以20xx年1月1日—20xx年7月3日前为时间节点。

(1)住宅类:

农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且不符合“处罚完善手续类”处置措施的,但又是该户唯一住房,暂不宜拆除的,由办事处实行合同制管理,暂提供给原建设人居住,明确无产权、拆迁不予补偿等内容,并在后期逐步消化拆除。

(2)公共管理服务类:

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未经有关机关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且不符合“处罚完善手续类”处置措施的,又为社会经济发展必须建设的,经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由办事处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实行合同制管理,并在后期逐步消化拆除。

(四)其他情形

针对整体建筑物的部分应予以拆除、部分合法或符合“处罚完善手续类”处置措施的,由业主自行聘请第三方有资质公司评估并出具拆除影响整体安全鉴定情况,经住建部门签字认定后,同整体建筑物主体部分处置。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清醒认识

一是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是中央批示、部际联动、省级统筹的重大工作,各部门、各村(社区)要准确地把握住本项工作具有的耕地保护战略意义,切实地上升到政治高度来抓落实。

二是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紧迫性。乱占耕地建房、耕地“非农化”是耕地保护红线、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威胁,切实摸清、整治、处置农村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的问题,还地于耕、还地于农,稳住人民群众的“粮袋子”,是当前势在必行的政治工作。

三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复杂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形式多样、渊源各异、类型复杂,各部门、各村(社区)要细化方案、深思熟虑,讲究方式方法,工作全过程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避免造成城乡矛盾激化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科学统筹推进,确保处置到位

一是全力履职,摸清核准辖区底数。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牵头,全面发动村组集体,按照疑似问题信息核实要求,对所有纳入范围的房屋逐一梳理、登记造册,务求翔实地核准辖区数据底数。

二是把握政策,分门别类处置到位。整治工作秉承分步整治、分类处置的基本原则,各涉及职能部门、各村根据职责、属地,对纳入台账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要正确采取分步分类的方法开展妥善处置,杜绝假整治,不搞一刀切,确保问题整治处置到位、合理保障用地需求、经济发展持续向好、社会秩序有序稳定。

三是建立机制,强化耕地保护监管。要切实利用本次分类处置试点工作契机,充分探索、积极总结,建立完善农村耕地保护强有力的长效监管机制,全面遏制违法占耕增量、减少违法占耕存量,切实保护好耕地,尤其是优质好地;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类土地用地管制区域,建立合理开发、有序利用、良性发展的节约集约型社会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