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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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篇1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制度,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xx〕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摸清情况,评定分类
(一)监管类别及评定方法
参照《危险度评价取值表》(附件2)确定企业危险度分值,并将企业分为A、B、C类:A类企业(低危险度,0≤危险度分值≤10);B类企业(中危险度,11≤危险度分值≤15);C类企业(高危险度,危险度分值≥16)。
监管类别评定方法: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度评价法为基础,从是否涉及生产、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xx〕116号)规定的危险工艺,以及生产、使用物质的数量和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因素,对企业进行定量、定性和综合评定。
在开展全区企业安全情况普查基础上,安监分局组织各大总(集团)公司和中小企业办对辖区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类别评定。
(二)监管类别的动态管理
在根据危险分值对企业分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发生事故等情况,对企业的类别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
1、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考评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B、C类企业,可相应升级为A、B类企业。
2、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等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或安全生产条件下降的A、B类企业,应相应降低为B、C类企业。
3、当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A、B类企业,降低为C类企业。
4、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未按规定配备安全主任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等级评比。
二、分类指导,加强督查
(一)检查内容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查表》(附件1)的内容,各大总(集团)公司、社区安全办和中小企业办对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及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督查。
(二)检查次数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监管类别,实行相应频次的差异化监管:
1、A类企业:安监分局组织所属的集团公司安全办或中小企业办对企业开展督查,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不含重复督查同一企业的次数)。
2、B类企业:安监分局组织所属的集团公司安全办或中小企业办对企业开展督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不含重复督查同一企业的次数),且重大节假日前应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核查不少于1次。
3、C类企业:安监分局组织所属的集团公司安全办或中小企业办对企业开展督查,每月应不少于1次(不含重复督查同一企业的次数),且重大节假日前应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核查不少于1次。
(三)规范安全档案管理
安监分局督查人员在开展督查前,应填写企业督查台帐。对企业进行督查时,督查人员应逐项对照督查内容详细记录督查结果,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问题。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档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价报告;
(2)危险度评价取值情况;
(3)安全标准化考核报告;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职工培训情况记录;
(5)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备案)申报表;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半年报表(附件4);
(7)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安全检查督查情况记录材料(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督查记录表、现场安全核查表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等内容);
(8)其他相关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对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制度是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举措。各大总(集团)公司安全办、中小企业办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配合安监分局有关工作部署,做好评级、分类、检查各项工作。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自觉开展安全情况自查,填写普查情况表格。
(二)全面实施,狠抓落实
坚持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督查是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各大总(集团)公司安全办、中小企业办要按照本方案对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出的检查频次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狠抓落实。同时,为加强和规范检查督查工作,可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督查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增加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安全检查督查频次,督促企业搞好隐患整改。
(三)及时跟踪,加强沟通
各大总(集团)公司安全办、中小企业办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及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的登记建档工作。同时,加强信息沟通,每个月末将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检查的情况联同《xx区安全生产检查月报表》书面报安监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篇2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消除事故隐患,提高防范能力,有效遏制相关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辖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三、重点整治内容
1、是否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件,是否将有限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件等相关资料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涉及到的危险工艺以及涉及高风险或较高风险项目(装置)的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
3、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变更管理、安全作业管理、培训与教育、应急救援、事故管理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内部生产、储存装置之间及与周边建(构)筑物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及内部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5、是否存在未按有关规定制定或严格遵照工作程序从事开停车、动火、登高、进入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
6、是否存在对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如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阀、压力管道容器、仪器仪表、各类动态报警系统等),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测检验,并确保处于适用状态;是否在易燃易爆场所(区域),使(采)用非防爆设备设施或电器。
7、是否按有关标准辨识重大危险源,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有无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是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8、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是否悬挂、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签或安全周知卡;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于专用仓库并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是否进行核查登记;剧毒化学品是否严格落实流向管理要求。
9、是否针对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篇3
一、工作目标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为导向,以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目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加快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显著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各地要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安委〔20xx〕2号)要求,积极作为,履职尽责,深入研究本地区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重点难点问题,要对严格安全准入、推进科技强安、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化工园区风险管控等工作提出具体可行的推进措施,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开展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安全整治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专门发展化工产业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聚集的集中区或工业区(以下统称化工园区)安全管理,降低化工园区系统安全风险,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化工园区设立是否取得了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批复。
2、化工园区是否完成详细规划,并取得了县级以上政府批复。
3、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工作,并将该方案报园区主管部门备案。
4、已建成投用的化工园区是否每5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
5、化工园区是否设置了专门的安全监管部门,并配备了专业素质及数量满足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
6、化工园区是否整合和优化园区专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资源,组建园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开展地方应急救援力量和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参与的应急演练。
(三)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整治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4号)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全面深入开展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化学品罐区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2、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是否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4、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5、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四)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单位合法性审查
在20xx年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继续对辖区内已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合法性审查。
1、危险化学品单位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超设计能力组织生产和超许可范围生产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4、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改变或变更平面布局、设备装置、原辅材料、工艺指标。
5、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是否经考试合格,是否按时复审。
6、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作业资格证,是否按时复审。
(五)开展自动化系统功能符合性审查
持续推进科技强安战略,重点部署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动化系统功能符合性开展审查。
1、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是否装备安全仪表系统。
2、危险化学品单位自动化系统是否符合安全设施设计中有关自动化的要求。
3、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建立完善自动化系统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熟练掌握系统运行。
4、自动化系统是否正常投入使用。
(六)开展动火作业及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安全整治
加强对动火作业及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应急管理部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动火作业及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要求。
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制定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2、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是否进行可燃气体分析。
3、动火分析与动火间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动火作业和外来施工作业是否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印发20xx年防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十项重点工作措施的通知》(冀安委办〔20xx〕11号)进行报告。
5、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中石化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闪爆事故的通报》(冀安监管三〔20xx〕130号)要求,认真审核外来施工单位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详细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执行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与要求。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6月下旬至7月31日)
各设区市安监局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对本地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整改阶段(20xx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各地安监局按照本方案要求,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整改方案,按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总体工作要求,深入细致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企业要对自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交当地安监局。
(三)整治治理阶段(20xx年9月1日至10月30日)
各地安监局要按照方案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全覆盖。要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xx〕113号),对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严格检查、严厉处罚。
(四)整改复查阶段(20xx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地安监局要按照“谁检查谁复查”的原则,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严格的复查和验收,并出具复查验收报告。市级安监局要对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巡查,着重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动作开展整治,责令停产整顿企业是否真停真改,责令关闭取缔企业是否关闭到位,行政处罚是否依法依规,涉及罚款的是否收缴到位,确保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省安监局适时对各地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五)全面总结阶段(20xx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各设区市安监局要对专项整治进行全面总结,应包括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要有检查企业数、发现隐患总数、重大隐患数、停产整顿企业数、关闭取缔企业数、行政处罚企业数、行政处罚金额等详实数据,书面报告和电子版要按照时间要求报送省安监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安排。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要将此次专项整治与当前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相结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动员,迅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地安监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积极有效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精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提出各项工作要求和措施,认真组织检查并及时进行复查验收,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本次专项整治要突出落实,着重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各级安监局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跟踪督促、检查指导,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整治任务有序推进,省安监局将不定期对专项整治进行督导检查。
(四)严格执法,严厉处罚。各级安监局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要“零容忍”,严管重罚。对未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要实施严厉处罚,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通过整治要做到“五个一批”,即限期整改一批、严厉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暂扣吊销一批、关闭取缔一批,警示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级安监局要对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经验和做法,认真总结,逐级上报。每阶段结束后5日内,各设区市安监局将本地区专项整治阶段情况报送省安监局,20xx小学年1月15日前,各设区市安监局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送省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篇4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深入开展百日安全质量集中整治行动,切实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检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和场所,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并储存的企业和场所。
二、重点整治内容
1、开展“打非”工作,重点治理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的企业“三同时”办理和评价备案情况,严厉打击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开展“治违”工作,重点治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设施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完成情况,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安全设施落实情况;
3、淘汰工艺落后、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完成整改项的整改;
5、动火、受限空间、登高等危险作业按章执行情况和票据执行情况;
6、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情况,是否配备相应的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培训和演练情况;
7、对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落实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有关要求和规定;
8、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情况;
9、承包商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全员持证上岗。
三、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4月底前),制定方案,排查重点,组织实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5月31日),各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整治重点内容,组织本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彻底消除企业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三)检查督查阶段(6月1日—6月30),采取联合检查、突击检查和专家检查的.方式,对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和重点整治内容进行检查督查,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协调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存在的问题。
(四)整改总结阶段(7月1日—7月31日),对自查自纠阶段和检查督查阶段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责任、人员、时间、措施和资金整改到位,各企业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总结评估。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迎亚青”百日安全质量集中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制定计划,做到企业内部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2、强化措施,突出重点。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照主要整治内容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深入开展排查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措施计划,限期整改到位,“亚青”会之前不能完成整改的,要予以停车,并安排专人监管,防止隐患酿成事故。对在此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将予以从严查处。
3、落实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落实相关隐患排查制度和会议制度,对排查和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通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进行上报,并且要及时进行登记形式文字台帐,对自查自纠阶段和整改总结阶段企业开展的相关情况分别于5月底和7月底前上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