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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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方案 篇1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xx〕3号),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阜阳市协调联络组要求,我委决定在全市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转运、贮存、交接等过程痕迹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本方案中的医疗废弃物指医疗废物、输液瓶(袋)。
二、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三、夯实各方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疗废弃物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废弃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部门(废弃物产生科室、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等)的负责人是废弃物管理的部门负责人。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接等工作的医务人员及专(兼)职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疗废弃物管理监控部门,承担本单位废弃物的监控职责;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承担监控职责。
四、加强源头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分类,明确流程,形成院内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管理体系。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视频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全程跟踪医疗废弃物的产生、交接、暂存、处置等过程。
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处理输液瓶(袋)的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材质分类收集、存放,集中后移交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
五、创新监管模式
推动阜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视频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废弃物的种类、产生地点、产生量、交接人员、交接时间、流向、贮存、处置等实时监管,实现医疗废弃物院内全程闭环监管,提升对医疗废弃物处置监管的水平和效能,有效防止医疗废弃物流失。
六、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为20xx年4月30日至20xx年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xx年4月30日至5月31日)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市文件要求,对院内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列出问题清单,责任到人,限期整改。
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做好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废弃物交接工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将交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反馈至医疗卫生机构监控部门(人员)和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人员及时处置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避免造成人体健康损害和环境污染。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纠,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二)监督检查阶段(20xx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阳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督查阶段(20xx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人员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主要查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部署情况、信息化监管情况、发现问题清单、督促整改情况、处罚情况、约谈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同时现场查看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处置情况(附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当前中央环保督察、省环保督察,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当前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周密部署安排,不断提升医疗废弃物管理水平。
(二)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责任,履行职责,把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敷衍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要约谈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三)认真分析汇总,按时报送资料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于20xx年5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同时报送前期省环保督察反馈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间不规范、医疗废物未分类存放的整改情况(20xx年以来检查情况、处罚情况、整改落实情况、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分析汇总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以问题为导向,责任到人,限时销号,于20xx年10月31日前将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的具体做法、整治成效、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
市卫生健康委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把通报结果纳入20xx年度卫生健康工作年终考核。
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方案 篇2
各村卫生室、卫生院各科室: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送、处置等环节的坏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请各村卫生室或各科室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若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当,流行社会及环境,不仅会造成环境危害,而且会成为疾病传播的重要传染源。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经乡卫生院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大湾乡卫生院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职责:负责建立健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流程,人员管理,负责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工作,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及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个人安全防护、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落实责任,规范管理
(一)综合管理
各村卫生室及各科室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转运等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做好台帐、转移联单、运送等记录与交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台帐、转移联单等所有资料必须至少保存三年。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与暂存管理
各村卫生室及各科室严格按照感染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病理性五类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购置和修建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内部转运工具、暂存场所(暂存间、暂存柜或周转箱)等。暂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周。
(三)医疗废物安全转运与处置管理
各村卫生室及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均由我院与签约的固原市惠众废弃物综合处理公司转运处置,不得私自处置。卫生院负责接收各村卫生室及各科室所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交由惠众废弃物处理公司;卫生院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转运至暂存间暂存;各村卫生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安全转运至卫生院。各医疗机构转运原则上1周/次,各转运环节均须做好交接及相关记录。
(四)医疗废物处置人员的技能及职业防护
1、专业技能
认真履行岗位的职责,掌握医疗废物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了解医疗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性,熟悉医疗废物分类包装标识、装卸、搬运医疗废物容器(包装袋、利器盒等)、周转箱(桶)的正确操作程序,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2、职业防护
在医疗废物处置(收集、转运等)过程中,坚持使用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等。坚持岗前、离岗体检,在岗期间体检2年/次,必要时进行预防性免疫接种。
三、医疗废物处置登记及报表
1、各村卫生室及各科室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即:填写《医疗废物管理台帐》,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卫生院接收辖区内村卫生室医疗废物应单独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帐》。
2、卫生院对本单位及接收的医疗废物交由惠众废弃物处理公司上门收运车辆时,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医疗废物运送记录卡》。
四、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医疗机构或科室进行医疗废物管理检查与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处。
附件:1、大湾乡卫生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2、大湾乡卫生院污水处理制度
3、大湾乡卫生院锅炉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方案 篇3
为加强我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和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技术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xx〕32号)等文件要求,确保新冠疫情期间全区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效、安全处置,有效防范医疗废物传播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启动条件
全区日常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扬州恒星环保有限公司(简称恒星环保)负责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置。当疫情期间恒星环保现有处置能力无法满足江都医疗废物处置需求时,由区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按照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启动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程序,将江都区超量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扬州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天楹环保)进行应急焚烧处置。恒星公司处置能力满足我区医疗废物处置需求后,终止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织管理
成立江都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全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统一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医疗卫生的领导担任,区政府办相关副主任与区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区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发改委、财政局和各镇(园区)分管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四、职责分工
区政府统筹协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区卫健委、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公安、发改、财政等部门和各镇(园区)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疫病防治与安全防护培训,对医疗单位、集中隔离点、核酸采样点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进行技术指导,协调对从业人员开展核酸检测,确保收运处置全过程符合疫病防治及卫生防护要求。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与监测,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区城管局:负责协调固定车辆,保障应急情况下医疗废物及时运输和处置,督促天楹环保做好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器材等运力不足时的运输保障,协调箱式货车(含司机与押运人员)按要求运输医疗废物;对参与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运输的车辆提供道路运输许可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交通管理,保障运送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器材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医疗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对阻碍应急处置,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区发改委:负责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运处置人员防护物资的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
各镇(园区):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工作。
五、组织实施
1.收集与暂存。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场所、核酸检测点等应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和管理。在区卫健委的指导下,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3/4时,应当有效封口并采用鹅结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再装入周转箱(桶)或进行三层包装,严禁疫情医疗废物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贮存场所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消毒,暂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贮存场所冲洗液应排入内部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处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选用包装物,装车时不得压缩,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并印刷或粘贴相应标识。各核酸检测点产生医疗废物送到指定医院集中、统一转运。
2.转运。运输医疗废物应固定转运车辆,疫情医疗废物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转运时应落实联单制度,并建立相关台账;转运过程应采取专人、专车、专线,转运前应确定好转运路线和交接要求,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运输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进行消毒。
3.处置。天楹环保对到厂医疗废物必须安排专人做到“即到即处,单独投料”,不得暂存;要固定卸料口,设置隔离区并张贴明显标志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隔离区由专人负责,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对墙壁、地面、物体表面喷洒或拖地消毒。
六、相关要求
1.压实工作责任。区各相关部门和各镇(园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照各自职责分工,全面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强化组织程度,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落细落实。
2.加强疫情防护。区卫健委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对医疗废物收运人员、应急处置单位相关人员每周进行两次核酸检测。
3.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通报与会商机制,疫情期间江都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对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调度,区卫健委等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全区医疗废物当日产生量、清运处置量等数据信息上报工作。
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方案 篇4
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是医疗机构管理和公共卫生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全社会开展垃圾分类和处理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国际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做好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分类和管理
(一)加强源头管理。医疗机构废弃物分为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通过规范分类和清晰流程,各医疗机构内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购入、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精细化全程跟踪管理,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具有追溯功能的医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复用容器,确保医疗机构废弃物应分尽分和可追溯。(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生态环境部参与)
(二)夯实各方责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废弃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鼓励由牵头医疗机构负责指导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组织的培训、指导和管理。适时将废弃物处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做好医疗废物处置
(一)加强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各省份全面摸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要在20xx年底前实现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到2022年6月底前,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区域性收集、中转或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实现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通过引进新技术、更新设备设施等措施,优化处置方式,补齐短板,大幅度提升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对各类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置。探索建立医疗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的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明确处置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要求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严禁混合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物。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及时告知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执行转移联单并做好交接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转运处置医疗废物,防止丢失、泄漏,探索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对于不具备上门收取条件的农村地区,当地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由第三方机构收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生活垃圾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政策,将非传染病患者或家属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医疗机构职工非医疗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与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等区别管理。做好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的接收、运输和处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输液瓶(袋)回收利用
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明确医疗机构处理以及企业回收和利用的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和要求,用好用足现有标准,必要时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明确医疗机构、回收企业、利用企业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在产生环节,医疗机构要按照标准做好输液瓶(袋)的收集,并集中移交回收企业。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地方加强日常监管。在回收和利用环节,由地方出台政策措施,确保辖区内分别至少有1家回收和利用企业或1家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确保辖区内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全覆盖。充分利用第三方等平台,鼓励回收和利用企业一体化运作,连锁化、集团化、规模化经营。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商务部要指导地方做好回收企业确定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指导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组织完善处理工艺,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跨区域骨干企业。(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和存贮、不规范登记和交接废弃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企业违法违规回收和利用医疗机构废弃物等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加强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的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依法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支持。公开曝光违法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牵头,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参与,20xx年底前完成集中整治)
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完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同机制。建立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覆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或自行处置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住房城乡建设(环卫)部门要及时提供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共享有能力回收和利用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和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要促进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回收企业相关信息的共享联动,促进医疗机构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得到及时处置。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废弃物监督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机制,相关部门既要履行职责,也要积极沟通,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废弃物的规范管理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牵头,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二)落实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政策。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鼓励采取按床位和按重量相结合的计费方式,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促进医疗废物减量化。将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所得列入合规收入项目。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好宣传引导
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废城市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中央主要媒体、各领域专业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企业向公众开放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引导行业、机构和公众增强对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正确认知,重点引导其对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价值、安全性有更加科学、客观和充分的认识。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时,要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既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也做好知识普及。加大对涉医疗机构废弃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对不法分子和机构的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参与)
八、开展总结评估
相关牵头部门要于20xx年底前组织对各牵头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2022年底前完成全面评估,对任务未完成、职责不履行的地方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评估情况,适时启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