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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2025/03/07申请书

微文呈现整理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精选5篇),汇集精品内容供参考,请您欣赏。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1

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xx支行

住所地:xx

负责人:xx,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无锡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增加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申请人(本案原告)对被申请人(本案第二被告)质押的保证金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无锡xx物资有限公司、无锡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无锡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xx3的《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其开设在申请人处的保证金专户账号为3xx0(笔号为1)中的人民币1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被申请人涉及重大法律纠纷,且上述质押保证金账户被无锡市xx区人民法院法院冻结,已经危及申请人债权,申请人有权依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要求行使质权,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将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无锡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xx支行

20xx年xx月xx日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2

申请人(原告):张新荣,女,汉族,1979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90号。

被申请人(被告):汤现兵,男,汉族,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万冢镇闫楼村委汤庙村民组。系新蔡县“明珠嘉园楼房”土建工程承包人。

申请事项:请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塔机租赁合同,并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塔机。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塔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你院正在审理中。双方虽然在原来的.塔机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但由于被申请人曾经于20xx年7月15日向申请人书面“报停”。故,按照本行业的交易习惯,可视为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其本应当向申请人返还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塔机。可是,被申请人却出尔反尔,毫无诚信。其不但不向申请人返还塔机,且拒绝支付其扣押占有该塔机期间的租赁费。鉴于该塔机现在依然在被申请人实际掌控中。所以,特具文增加上述诉讼请求。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请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3

原告:黄xx,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xxx。身份证号码:5135241969xxxx0511。

被告:李xx,女,苗族,1979年xx月xx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xxx。身份证号码:5135241979xxxx0328。

案号:(20xx)渝04民初x号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请求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割被告所有的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x号的商品房一套。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xx年1月2日受理,原告于20xx年2月2日突然发现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隐瞒情况,用原被告共同财产购买了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x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特此增加诉请。

此致

酉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4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

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无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增加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申请人(本案原告)对被申请人(本案第二被告)质押的保证金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无锡※※物资有限公司、无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无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申请人于20※※年※※月※※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3的《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其开设在申请人处的保证金专户账号为3※※0(笔号为1)中的人民币1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被申请人涉及重大法律纠纷,且上述质押保证金账户被无锡市※※区人民法院法院冻结,已经危及申请人债权,申请人有权依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要求行使质权,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将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

20※※年**月**日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5

申请人(原告):郭绍良,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农民工,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团山堡村八组10号。

法定代理人:黄文先,系原告之妻,联系电话:18244**3278。

被申请人(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云彬,131988**666。

申请人(原告)郭绍良诉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请求工伤待遇赔偿,因被告至今没有一个愿意赔偿的姿态。为求得这种合法诉讼请求的顺利实现,现依法提出(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目前被告处于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状态,只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原理,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本身随时有权解除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此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请予一并审理为感!

此 致

泸县人民法院

请求人; 郭绍良

法定代理人: 黄文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贺永德

二○一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