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微文呈现整理的再审申请书(精选5篇),汇集精品内容供参考,请您欣赏。
再审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
名称:梁梓彬
姓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
地址:xxxx区桂城平洲三山基业花园15座B303
电话:130xxxx7384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
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8号 单位负责人:郑灿儒
申请人梁梓彬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粤高法行终字第125号》行政判决不服,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不但是引用的法律有误,更是特意混淆黑白、掩盖客观事实、并在“法庭调查”中存在违法操作等以达到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纵容包庇目的,严重损害法律法规的权威与尊严,并有新的法律依据、证据与相关类似案例作为再审申请的支持,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 请求撤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佛中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的枉法判决。
2. 请求撤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粤高法行终字第125号》的枉法判决。
3.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判定被被申请人不作为与渎职、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4. 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所承担。
事实和理由:
因广东省公安厅与佛山市公安局张贴公告要求举报消防隐患,并重奖举报的勇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日到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要求面见到基层接访的区领导进行信访投诉,并在《区领导接访登记表》上写上反映主要问题与要求,其中第二点就是以本地粤语方言所写的“基业花园分左我地公共财产,请提供详细清单”,并得到平洲街道领导介绍是吴姓区领导在亲自接访。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列明可以进行口头形式的投诉信访,因此虽然申请人因文化水平问题采用了本地粤语方言填写投诉内容,但并不会影响相关领导对于申请人的原意“投诉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违法平分广大业主公共财产是贪污行为,并要求提供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相关开支的详细清单”的理解,何况申请人面对所有在场的接访领导说明是举报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贪污,导致基业花园的消防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六千多人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并说到只要能解决了贪污问题就能解决基业花园的消防问题。而且说明举报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上班拿工资的是贪污行为,漫长的投诉过程中申请人向包括区领导在内的所有人员详细说明了基业花园的相关情况并当场列举各类证据,全过程都有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作出笔录记载并得到受理。
20xx年1月4日申请人收到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的书面答复《关于梁梓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虽然在答复中的第一点消防问题中说明“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在第二点“关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问题”中答复“来访人反映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问题,要求向居民公开账目,并提供详细清单等事项,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三山花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6条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进行财务审计的,应该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公担。’建议来访人可联同20%以上对小区公共收利收支情况存在疑问的基业花园业主向桂城房管所书面提议,由此责成三山基业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进行财务审计”为由对申请人进行推诿、敷衍、拖延,而且只是在于审计而不是公开财务详细清单。
申请人对于《关于梁梓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第二点答复不服当场要求再次面见到基层接访的区领导,在《区领导接访登记表》第一点上写明“答复不满意”与第三点以以本地粤语方言所写的“业主委员会乱使钱”,并得到了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自接访,申请人当场询问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面见区领导信访得到的答复如要进行政复议,是应该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应该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得到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口答复:应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佛山人民市政府受理范围。申请人当面向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与在场的所有领导投诉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的书面答复《关于梁梓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是对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贪污行为进行纵容与包庇,是特意的自订“门槛”防止举报贪污及腐败,是明显的不作为与渎职,并且说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上班拿工资是贪污行为,但政府却不依法处理基业花园业主委会员的违法行为,同时还举证《关于从基业花园公共收益中支付改造基业花园门禁及道闸系统材料费用的建议》说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违法行为。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口明确认说明南海区人民政府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全过程中也有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作出笔录记载,所以并不影响申请人因文字表达能力不高导致对于申请人信访投诉内容理解上的问题。依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后款“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可见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是有法律依据的合法行为。
再审申请书 篇2
再审申请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伟,系该公司经理,住所:湖北省大冶市湛月路9-58号,联系电话:xxxxxxx
再审请求: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依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为了顺利得到湖北三国赤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国开发公司,下同)赤壁三国城园林古建工程的施工权,不知什么时候开始,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又名徐雄,下同)未经我公司许可、授权,擅自伪造我公司行政章,以我公司名义与三国开发公司签订建筑承包合同,取得了该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三国开发公司未认真审查,将工程发包给无任何资质、证件的徐尤好。他们两者之间什么时候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原审原告什么时候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直至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立案、审理、判决,没有任何人、任何单位通知或传唤我公司参与诉讼,完全由徐尤好伪造我公司的印章等相关手续,一手操作,我公司全然不知。20xx年11月17日,赤壁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来大冶查封、冻结、扣划我公司账户195925元之后,我公司才知道上述情况。20xx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因涉嫌伪造我公司印章被三国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举报,而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事实上,我公司与三国开发公司开发的三国赤壁城项目无任何关系,原审原告张大志并未与我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20xx年10月13日,张大志下午下班受伤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完全是案外人。
我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且系伪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现在,我公司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完全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进行再审。
为此,我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法决定再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再审申请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8日
再审申请书 篇3
申请人:曾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个体工商户,住万州区XX镇XXX路158号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386号民事判决。
事实及理由
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审理认为又作出“曾XX按照惯例雇请驾驶员陈XX”错误认定,该判决在随后的认为中“至于曾XX与驾驶员陈XX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整”,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矛盾。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认定。因为申请人与陈XX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
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陈XX的作为承运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陈XX使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贺永常与卢云贵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陈XX本人应尽义务;二是为了陈XX的`财产利益。
陈XX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况且原告已经将陈XX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
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敬礼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 篇4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A: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B: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下达的(20xx)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再审的请求
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请求。
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首先,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重大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是辽B12345轿车所有人,该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 20xx年4月8日普兰店人民法院下达的.(20xx)普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辽B12345轿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且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支付给被申请人B。但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强行认定:再审……此处隐藏10173个字……伤人员懒以维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申请人认为在经济补偿未解决落空之前,劳动关系视同存在,朱黎宾在未享受就业补助金前的医疗期间当然有权主张留薪工资,宝冶公司仍应按合同补给留薪工资至实际给付就业补助金为止。原审只强调劳动关系终止而忽视就业补助金支付日期而断定“于法无据”是片面的,更何况朱黎宾尚在工伤复发医疗期间,经济补偿协议也未经同意。
(4)、朱黎宾主张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宝冶公司在朱黎宾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发生后不予和不让申报工伤复发认定手续。其二,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字,并非自愿接受。其三,工伤治疗仍在继续,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万多元钱远不足以支付未来所需的医疗费用。其四,是在工伤病情尚未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催逼诱骗朱黎宾作伤残鉴定。其五,宝冶公司在朱黎宾工伤治疗过程中退掉社保。其六,宝冶公司与朱黎宾终止的是20xx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而不是20xx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证据见经济补偿协议中半个月的补偿金)。
(5)、本案纠纷因宝冶公司拒付待遇而起,朱黎宾因工残疾,无可亲临诉求,只能委托代理,原审即已部分支持,朱黎宾因支付代理人误工费、交通费而要求宝冶公司补偿1000元,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原审将其篡改为“朱黎宾主张因诉讼发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而又断定“于法无据”,实属篡改事实,混淆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事实不清,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朱黎宾申请再审纠正,支持诉请。
此呈
最高人民法院
邮寄附有关证据
申请再审人:朱xxx
申请日期:20xx年7月7日
再审申请书 篇5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XX因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于20xx年7月18日作出的(20xx)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撤销德州中院(20xx)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德州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德州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