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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研报告

2025/04/05报告大全

微文呈现整理的案件调研报告(精选6篇),汇集精品内容供参考,请您欣赏。

案件调研报告 篇1

市局:

20xx年5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保护我市保险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20xx年5月20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至20xx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xx年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

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7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23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20xx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0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22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20xx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9月21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20xx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10%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2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别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住院医疗险,共计保险费:211689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6月28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0004.61元。20xx年8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大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9月,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12474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6月10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10000元。20xx年11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市实验小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1月7日,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368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16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944元。20xx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向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2月,该单位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8021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3月11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4010.50元。

经调查核实,淮海大学、淮海市实验小学、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等单位均无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建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等单位均为自身购买保险,属投保单位,并未给淮海分公司代理保险。淮海分公司为了更多的销售保险,在明知以上7家单位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者属于自身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为规避监督检查,在公司帐目中假借给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名义,制作“业务批单”,在公司财务凭证上,将该项支出费用以“手续费”的名义下到“手续费支出”这项科目中。淮海分公司在帐目处理上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提取所谓的“手续费”,使这7家单位在帐目上成为合法的代理保险单位,达到违法支付财物的目的。

我们认为,淮海分公司为了销售保险,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给予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和自身购买保险的单位以财物,增加交易机会。其行为防碍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对以上7家单位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经核实,淮海分公司在以上业务中收取保费1093439元。关于非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国家工商局公字[1998]第240号《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答复:“对行为人已交纳的税金和已上缴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缴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之规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因保险费业务收入当中明细项目太多,故部分费用项目按照全部业务收支的平均数值计算(详见淮海分公司提供的获利明细表),现扣除以下3项费用:

1、交纳税金及附加:78250.49元;

2、赔款支出:600190.55元;

3、实际支付手续费:81259.11元;

合计:1+2+3=759700.15元

违法所得为:1093439-759700.15=333738.85元

三、当事人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行为的主要证据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淮海分公司情况说明1份;

2、淮海分公司委托书1份;

3、淮海分公司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4、淮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5、淮海分公司获利明细1份;

6、淮海分公司利润报表及财政部通知9份;

7、淮海分公司财务凭证27份;

8、淮海分公司保险单7份;

9、淮海分公司赔单及调查通知书28份;

10、对方7家单位情况说明7份;

11、对方4家单位营业执照4份;

四、国家对保险行业手续费支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为推销保险,支付给上述单位手续费的行为,均违反了下列有关规定:

1、财政部于一九九九年颁发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目“公司直销保险业务不得对外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直销保险业务是指公司不通过保险代理人而直接经营的保险业务 ”。

2、中国保监会二○○○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O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五、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及第三款“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

案件调研报告 篇2

都说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程度。我国是传统观念很强的国家,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事物变化日新月异,人们的思想也变得更加开放,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在受到冲击,人们更加注重自身在婚姻关系中的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的保护。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婚姻家庭类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出现了案件数量增加、财产结构复杂、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增加等现象,相应的,这就为纠纷的平稳解决增加了难度。本报告以本院当前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出现的情况、问题、难点及建议进行调研。

一、 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

根据分析和审判实践,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收案数量基本稳定并有所减少

近年来本院收案数量基本保持平稳,2014年收案数还有明显减少。这一方面是客观上婚姻家庭纠纷有一部分通过民政部门协议解决了,另一方面本院诉外调解工作和引导工作一直做的较好,各类普法活动的开展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自行处理家庭事务的能力。特别是2014年开展的“法官进社区”活动,除了增加了新型的普法形式外,还使本院法官更加深入的进行社区,参与社区调解,对社区民调员进行培训,提高社区人员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使得广大群众有了更多解纷途径,足不出户就可以化解矛盾,既减少了群众诉累,也节省了法院的诉讼资源。

(二)、案件类型的多样化

近年来,多种新案由出现在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中。除了离婚、抚养、赡养等传统案由,还出现了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内抚养费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多种新案由,2014年各类案由增加到了24种。究其原因是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逐步细化,以及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加强,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涉及财产标的逐步增大,财产组成复杂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群众财产增加的同时,也使得涉诉当事人的财产标的越来越大。近几年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标的从几十万元已经发展到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水平。标的增大的同时,财产的组成也是多样化,从以前主要以房产、存款为主发展成房产、存款、公司股权、地皮、债券、股票、债权债务、车辆等多种类型,涉及到评估、鉴定、调查、审计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案件的审理时间也就相应增加,也为案件的解决在客观上增加了难度,也使涉诉当事人增加了更多的矛盾爆发点。

(四)、25-40岁年龄段逐步成为离婚案件的“危险年龄层”。

随着社会发展,中国的婚姻观念也受到各种外来思想的影响,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待婚姻的观念也逐步开放。近年来25-40岁年龄段的当事人逐步成为离婚案件的“主力”。这年龄段当事人对于婚姻有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婚姻问题上有时略显草率,还有一个更显著的特点就是父母对婚姻的干涉。这部分当事人由于刚参加工作、个人花费较大或思想不成熟等原因,使得自身在经济上还未从父母身边“断奶”,从婚房购买、婚礼筹备及婚后生活上,很多还依靠父母经济帮助,这就使得父母在夫妻生活中介入的越来越多,为双方增加了矛盾隐患。同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由于财产方面很多都是由父母出资,当事人在财产方面无法独立做主,也使得进行调解时,还需做双方父母的工作,增加了工作难度。

(五)、家庭冷暴力以多种形式存在

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多以殴打、语言胁迫等形式存在,但由于法律的威慑,动手伤人这种暴力已经有所收敛。反而是家庭冷暴力逐步成为家庭暴力的一种新趋势。家庭冷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平时对对方冷言冷语或一言不发,更有甚者通过其他形式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对于这种行为由于属于道德范畴,法律根本无法进行调整,所以对于这种当事人主审人只能进行批评教育,无法用法律约束其行为。

二、 案件审理的经验做法

由于婚姻家庭类案件涉及个人乃至两个或多个家庭的核心利益,影响着社会稳定,如何更好处理“家务事”,是我院一直探讨的课题之一。为更好地解决家庭矛盾,我院自1998年,就开始尝试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化审理,专门将长城法庭设置为审理城市区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法庭(长城法庭受理XX区范围内90%的婚姻家庭案件,另有10%距长城法庭较边远的分给该辖区的另两个法庭),连续多年来,该庭审理成绩斐然,调解率90%以上,无错案、无上访。其根据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也形成了自己的审理模式和风格,实现了规范与灵活结合、审判与教育结合。以长城法庭为主,带动另两个法庭,我院就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

(一)、树立科学的调解理念、探索多种调解方式和技巧,以调解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主要手段。

首先,坚持审教结合的调解理念。面对琐碎的“家务事”,立足于对当事人思想的调整和教育,治标更治本。从1998年开始,就确立了“审判与教育结合”的调解理念,并以此为指导,主办了XX区婚姻家庭教育学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让双方当事人参加法庭举办的有专题、有针对性地婚教学习班,通过这种调解模式使当事人多了几分理智,一些陷入情感危机的夫妻为了孩子,为了昔日的情义又走到一起,一些拒不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当事人也深受教育,承担起应尽的家庭义务。五年来,我院平均每年举办婚教学习班10次左右,每期针对不同的主题,学习人数从20人到50人不等,参加学习的案件当事人和好率达30%。

其次,始终贯彻全过程、全方位的调解。作为纠纷的仲裁者,不仅要关注纠纷调解的结果,而且要注重从纠纷本身的规律出发,抓住可能化解纠纷的各个节点去做工作,最大限度地缓解当事人情绪、弱化冲突。注重庭前调解关口,在开庭前送达法律文书时,组织初步调解,注重将法言法语转变为群众能够听得懂、听得明白的语言,强化工作效果,争取把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通过这一关,案件调解率达60-70%。注重庭审促成关口,庭前不能调解的,通过开庭,让当事人对争执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理清认识,权衡利弊,注重情、法、理并用,从而促成调解,法庭20%的案件能当庭调解成功。注重庭后消化关口,经过开庭不能调解的案件,适当进行冷处理,在庭审后给当事人冷静考虑的时间,充分挖掘当事人的各种社会关系,动员和依靠各方力量从外围突破,庭后调解案件占全部调解案件的5%左右,但这些都是容易激化的纠纷,庭后调解不仅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矛盾激化,而且减少了当事人对判决的抵触情绪,降低了上诉率。

第三,不断探索调解技巧和方法。调解是和谐解纷的'一条捷径,为了让调解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庭为调解划下一条红色规范线,即依法调解。在这条线上找准三点:第一是当事人自愿这个基点;第二是以法服人这个切入点;第三是程序合法这个外在点。调解毕竟有灵活性的必然要求,所以,在红色规范的前提下,又根据个案,总结了法理法、心理法、案例法、利弊法、冷热法、社会法、电话法、亲情法、结合法等“调解九法”, 灵活运用于不同的案件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增强服务意识,实行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以温暖贴心的服务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助推力。

由于婚姻家庭类案件严重的耗费当事人精力、财力,为了帮助其尽快摆脱诉讼,我院不断在诉讼指导、效率提高、矛盾预防等方面建立新的制度,最大限度的便民利民。

首先是顺民意,实行预约制度。把以往由法官为主安排开庭、调解时间和地点改为以当事人为主,由当事人预约。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后,法官会给出一段合理时间,当事人可以在这段时间内选择自己希望开庭或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可以是双休日或节假日,行动不便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当事人,还可以将法官预约到家中、医院等地。

其次是解民忧,实行诉讼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对诉讼程序不了解,难免对法院工作产生怨言。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庭尤其注意对诉讼指导的完善,针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意识不强、财产保全意识不强、诉讼调解意识不强、独立诉讼意识不强、主动履行意识不强等五个方面的问题,法庭采取告知举措,通过个案释明、普遍宣传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提高诉讼能力。

第三是关民情,实行回访制度。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有反复性的特点,为了切实做到案解事了,我院将调解工作向后延伸,建立了温馨细致的回访制度。制作了制式的回访登记表,明确案件主审人为回访负责人,每年要完成已办结案件50%以上的回访任务,其中赡养、调解和好案件做到100%回访。对赡养案件或涉及老人的案件力求到家回访,其他案件可以以电话、信件等方式进行。其中,还以小建议的方式,用温馨的话语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当行为提出中肯的建议,帮助当事人彻底走出纠纷困扰。通过积极全面的回访,了解当事人的动态,做好新矛盾产生的预防工作。

(三)、提高综治观念,联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以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模式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新途径 。

婚姻家庭问题是一项社会问题,仅仅单纯依靠法院的力量化解矛盾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多方互动,进行配合,形成社会合力,才能合理利用资源,有效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以民调联络为载体,不断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我院自2005年即开始建立民调联络机制,在各派出法庭设置民调联络员,由法庭对应的辖区司法所派人民调解员担任,他们在法庭轮流值班,负责完成两项任务:第一是负责接待诉前咨询,对咨询进行分流、引导。10年来,他们每年接待咨询400多人次,其中30%是咨询人了解相关知识后自行解决,10%由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这样不仅减少了法庭的接待量,还提高了百姓对民调组织的认知,最为重要的是引导人们自行化解矛盾,使一些矛盾不大的潜在纠纷自行化解,降低了诉讼成本。第二是负责联系法庭和司法所。通过联络员的了解和反馈,实现了法庭与司法所的互动。一方面,法庭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解答咨询、规范程序的指导服务,通过个案指导、集中授课、庭审观摩等方式与民调人员进行交流与学习,帮助规范人民调解程序,使其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更具可信性。从而在更广泛意义上发挥了民调组织在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作用。

其次,我们“法官进社区”活动为契机,延伸司法触角,帮助社区提升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区。2014年开始至今,我院从地处城市中心区的实际出发,开始进行“法官进社区”活动,不断深化完善社区法律服务机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发挥联合止争与帮扶的优势。我院从17个庭选派若干法官、党员为全区17个镇街、工业园区所辖的社区、村提供志愿法律服务,刘光明院长亲自负责对整体工作进行督导,副院长杨超负责活动的具体落实。该活动从方案制定到组织领导,从活动方案到具体计划的落实,每个细节都非常完善。自2014年4月至今,我院共有100余名法官、党员参与服务行动,进行调研、交流71次、开展法律宣传62次、法律讲座、培训23次、解答咨询900余人次,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30余件、庭审观摩7次、模拟法庭2次,为社区群众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由于活动方式灵活生动,老百姓非常欢迎,都表示:“我们很有收获,希望法官下次再来!” “法官进社区”党员志愿服务行动发挥了及时化解诉前纠纷、减少矛盾激化苗头、提高群众法律修养和增强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作用。同时,在这一行动中我们也密切了司法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升了法院形象。这也为我们解决家庭矛盾夯实了司法活动的群众基础。

三、 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及难点

(一)、案件中的财产问题。

由于各种新类型、新情况的案件逐渐增多,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理难度也逐渐增大,但究其难点主要还是在财产方面。财产处理难度的焦点在于财产复杂,处理这类案件往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评估、鉴定、审计等工作,而且由于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所以在案件中无法得到解决。现就案件审理的具体问题进行归纳:

1、婚约财产纠纷中财产问题。该类案件每年收案不到5件,在处理过程中主要是结合具体案情,以《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并以调解为主,加大调解力度,避免出现新的矛盾。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举证是难点,首先要确定双方的恋爱关系,如一方也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对于恋爱关系矢口否认。其次原告对于财产基本上没有书面约定,在认定时只能凭证据,但经常出现证据较少或没有证据的情况。

2、婚内财产约定纠纷中财产问题。出现该类案件主要是一方担心另一方将财产转移或者一方已经将财产转移,另一方出于追回被转移财产及保护剩余财产的目的,故而起诉。该类案件在日常工作中出现较少,但一旦出现往往矛盾比较激化,急需进行财产保全。此类案件多数为财产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在处理时现存财产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追回被转移财产则需大量的调查工作,因个别当事人属于恶意转移,如遇到转移房产现象,还需进行买卖无效的相关诉讼。

3、未完全取得产权的房产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如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均无争议,只是房本未下发的,就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即可。对于双方有争议的房产,因多数都会涉及到第三人,离婚案件中无法处理,只能另案诉讼。

4、债权债务问题。对于债权债务问题,当事人主张对方伪造虚假债权或债务情况较多。对此,我院一直本着谨慎的态度,无论双方是否认可该笔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都应出庭,并要求出示出款证明。对于债务,同时也应通知债权人,债务人正在办理离婚纠纷,债权人也可对该笔债务的处理表示自己的意见。因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于债权,即使双方均认可,本着谨慎的态度,也需债务人出庭。如债务人对于该笔债务有异议,或有案外人要求权利,则需要另案处理。

(二)、抚养费给付问题。抚养费案件中无固定工作或收入特高当事人,抚养费数额如何界定的问题,及关于抚养费的最低数额及上限如何界定。关于抚养费最低数额我院日内未应按照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关于特高人群给付抚养费数额问题,应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确定。但还存在着城镇与农村存在的差异应如何确定标准的问题。

(三)、关于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在程序上存在一系列问题:(1)原、被告为一方为精神病患者,患病一方有诊断书或残疾证,但无法确认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如何应对;(2)进行鉴定时,鉴定所需材料证据无法收集或对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应对;(3)鉴定所需费用应如何负担;(4)如何确定监护人的问题。

(四)、证据适用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方认为被告已经失踪,但只能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报案记录,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一般只显示为“某某于某某时间到我所报案称其夫或妻于某个时间失踪,至今未找到”,此报案记录能否成为判决离婚的依据,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应如何界定。不排除原告方故意陈述被告方为失踪的情况出现。对于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记录,实际操作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以其为离婚依据需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报案的真伪应由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五)、因相关部门的管理缺陷引发的相关问题。在日常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生因其他相关部门存在管理缺陷或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这种情况直接导致有些案件审理时间延长、效率降低,使当事人对法院办案人员产生误会,影响法院公信力。现就具体情况归纳如下:

1、公安机关。首先,当事人申请调查辖区内宾馆的开房记录。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配合调查,并认为配合法院调查是义务,但义务不是必须的,民事案件应该谁主张谁举证,所以不能出具开房记录。由于无法取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第二、被告与其他女性生育子女,孩子的户籍档案中父亲一栏为被告,原告申请调查孩子完整户籍档案,但其辖区派出所拒绝出具,只出具一张户籍证明。由于无法取证,就无法判断米某的主张是否合法,但如米某的主张是真实的,那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会间接助长“养小三”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第三、在办案中我院发现派出所对于夫妻之间报警,只是进行劝导,基本不给双方制作笔录,在报案记录上也是简单一写或根本就没有报案记录。这就导致一些当事人根本无法保障自身权益,对个别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也无法起到威慑作用,认为只要打的不严重,打两巴掌、踹两脚没事,严重点派出所也不管,久而久之变本加厉,最后可能酿成更严重的后果;第四、当事人反映在其配偶失踪后曾去公安机关就失踪一事要求立案,但公安机关表示只能登记一下报警记录,无法立案,如果想立案,要先去法院立申请对方为失踪人员的特别程序,法院立案后,再拿法院立案凭证,到公安机关立失踪案件。公安机关这种做法不妥,公安机关负有管理社会人口户籍档案、寻找失踪人员的职责,法院失踪人口的特别程序应以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为依据,不能是法院认为该人失踪才能在公安机关立案。这样很有能给当事人造成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推诿的印象,对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均不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

2、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于结婚登记出现把关不严情况,对登记人的身份没有进行严格审查,造成了一些案件的发生。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发生双胞胎妹妹拿着姐姐的身份证去进行结婚登记,男方根本就不知道,后来知道此事来院要求离婚,对于此事只能引导其起诉民政局,以行政案件处理此事。此类把关不严的案件并非个案,曾有一名离婚当事人患有严重的智力残疾,只会发出“嗯、嗯、嗯”的声音,根本无法表达自身意见。她的婚姻也只是在其父母同意下进行登记,而我国婚姻法规定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登记,其本人的意见根本无从得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民政部门根本未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就向双方发放了结婚证。这类案件在近两年已经出现了多起,这种情况一出现首先就要变更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变更后才能由监护人代表残疾人进行离婚诉讼,这样诉讼时间长,手续繁琐,同时也牵扯了双方当事人的大量时间和精力。

3、银行系统。首先办案人员从银行系统调取的存款明细与当事人使用本人身份证在银行调取存款明细显示不一致,当事人调取的明细更详细,而本院调取的明细明显缺少内容。银行的这种行为很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会,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当事人,进而激化双方矛盾,甚至可能造成上访案件。第二、在调查过程中,由于法院执行公务证进行变更,银行拒绝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理由是该行没有接到法院执行公务证变更的通知,在经过多方协调之后,该行终于为办案人员进行了调查,但整个协调过程历时3、4天,使本庭定好的开庭时间不得不向后推迟。办案人员在银行调查过程中,除了出示执行公务证外,还出示工作证及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以上物品均加盖法院公章或钢印,银行虽未收到通知,也应在所有证件齐全的基础上协助查询。

四、 意见及建议

1、对于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需上级法院出台相关问题解决办法或者形成统一的司法尺度。

2、对于公安机关出现的问题,上级法院与同级公安机关进行接洽,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司法建议。并加强公、检、法、民政等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减少误解,使行政部门形成合力。

3、对于银行系统出现的问题,上级法院应与其进行接洽,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银行严格把关,对于调查事项详细列明,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

4、对于家事纠纷,确实可以考虑根据家事纠纷的特点设计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的家事诉讼程序和实体法。比如,分居备案、人身限制令(尽管民诉法规定了对行为可以保全,但针对性不强,婚姻家庭中的特点和行文操作不便)、诉前调解程序、诉讼中调解程序、探望室的设置、家庭心理咨询辅导(可作为调解和好或者撤诉案件的辅助条件之一)等等。

案件调研报告 篇3

近年来,在银监会的直接领导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银行业案件数量较往年有明显减少,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管理体制几经更迭、内部管理及员工素质仍较低,且点多面广的特点,各类案件和风险隐患仍时有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信社的社会形象。今年初,在内蒙古、河南、广东和上海连续发生了几起大案要案,影响特别重大,突显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的严峻性。本文就当前农信社案件风险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做一粗浅探讨。

一、农村信用社案件风险的特点

从近年来全面开展的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专项治理大检查中所暴露出的问题看,农村信用社案件风险的主要特点是:

㈠案件风险面广。从历年来案件专项治理检查暴露的违规操作看,案件风险涉及到存款、信贷、结算、财务管理、安全保卫、计算机等业务的方方面面,总体上存在风险隐患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此外,信贷业务作为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资产业务,是操作风险易发、多发领域,造成的危害最大,且违规违纪现象多种多样,违规手法五花八门。

㈡危害性较大。由于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涉及面广,发生的频率高,而且大部分是以侵占资金为主要目的引起的,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要表现在:一是信贷资金沉淀。工作中存在的贷款违规操作是直接原因;二是直接资金损失。各类违规行为如违规拆借资金、携款潜逃、票据诈骗、计算机犯罪、安全保卫事故等均带来直接资金损失;三是风险隐患较大。如“印、押、证”管理不规范,均为不法分子侵占信用社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四是掩盖经营真相。贷款形态反映不够真实、以贷收贷、以贷收息等现象的存在,其直接后果是虚增利润、给管理者提供错误决策信息,掩盖了真实经营状况,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

㈢基层涉案较普遍。从案件发生的层级看,县联社和基层机构发生案件风险较多,部份县联社及基层社负责人权利很大,缺乏有效监督制约,会计、信贷员和记账员对主任的指令有令即从,“以信任代替制度”的现象较普遍。从涉案人员年龄看,35岁以下年青人作案较多,这主要是一些年轻员工道德、法律意识淡薄,对信用社事业缺乏忠诚度和敬业精神。

㈣作案手法较低劣。从各类操作风险和案件发生来看,其涉案人员作案手法多较低劣。如个别人侵占资金如同“明拿明抢”,而有关工作人员不顾制度规定,明知不对而熟视无睹,听之任之,或怕得罪领导不敢纠正和制止,甚至协助办理,最后酿成大错。从内蒙古案件的情况看,持续作案时间长达十多年,作案手法简单且低劣,这也足以说明稽核检查工作不到位。

㈤违规代价低。从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看,普遍处理较轻,有些人为此还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如存在只处理基层社不处理管理层,只追究当事人责任而不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的情况;有的虽然追究了相关领导人的责任,也多避重就轻,起不到对违法违规人员的惩戒和对其他员工的警示作用,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和公信力,这就降低了违规和犯罪的成本,违规代价低,提高了违规和犯罪的收益率,客观上纵容了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

二、农村信用社案件风险的成因

㈠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管理体制仍不到位。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不清晰,管理职能缺位,法人治理机制及“三会”制度形同虚设。统一法人社后,各联社虽按照法人治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了社会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组织构架,但是,在法人治理机制的运行和具体操作上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足,仍须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规范和健全。同时,农村信用社至成立以来,管理体制也几经变化,历经农行、人行、银监局多层次管理,缺乏强有力的行业管理,导致了一些法人社存在经营管理薄弱的局面。省联社成立后,虽在加强经营管理和防范内控风险上不断加大力度,各联社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就目前的省联社在管理体制改革仍不够科学,管理体制改革仍不到位,产权制度改革仍须进一步加强。

㈡内控机制仍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内控制度建设非常薄弱,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有的制度缺乏持续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有些业务领域仍存在制度盲区,导致各类违规操作和案件发生。这些年,在省联社的直接领导下,各联社结合央行票据兑付的契机,制定和修改了原有的许多内控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但由于各类规章制度较多,且执行上较繁杂,可操作性不强,各类规章制度基层员工存在学习不够深入,执行制度和规定上存在盲目性,制度执行不力现象较普遍,也造成一定的案件风险隐患。

㈢员工素质较低,教育管理仍不够。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信用社现有员工与各大商业银行相比,仍存在学历较低、综合素质无法适应业务发展的现状。虽然省联社在员工培训上不断加大力度,对各联社业务骨干经常性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职业操守和思想道德教育,但是,大多数员工培训和再深造的机会仍较少,只是依托平常的业务学习,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长期得不到有效提高,加上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造成个别员工规章制度观念淡薄,思想麻痹,心存侥幸。此外,在员工教育管理、重要岗位任用、年度考核机制、不良行为排查,日常考核和监督,岗位交流、轮岗、强制休假制度等方面执行不够到位,也为少数人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提供了机会。

㈣检查监督不够到位,稽核工作仍须加强。农村信用社许多内部案件在实施时,往往在一连串的几个环节和不同岗位都一路“绿灯”,畅通无阻,究其原因是没有一个环节的风险点得到有效控制,检查监督作用没有发挥好,导致违规行为和案件的发生。有些基层网点是实行双人临柜、相互监督的制度,但临柜人员对凭证不认真核对,也没有对同时临柜的同事尽到监督之责。第一道防线就失去了有效监督约束。事后监督本来是第二道防线,但农村信用社原来基本上不设事后监督岗。稽核检查作为第三道防线,但稽核检查工作普遍存在不够深入、不细致、不全面,作案人虽然作案手法简单低劣,但还是有惊无险,使违规问题和案件得以长期隐藏、并连续作案。

三、防范案件风险的对策及措施

㈠切实加强操作风险和案件防范意识。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金融企业,每一个业务环节都是操作风险点,因此,防范操作风险必须从每一名员工做起,将每位员工作为防范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员工风险和案件防范意识的培训,促使其提高对操作风险的案件危害性的认识,树立和强化“违规就是风险”“案件防范重于泰山”的经营理念,养成高度的.敬业精神,以扎实的工作作风,从小处着手,力求把案件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和第一道关口。

㈡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和风险预警处置机制。制度建设是防范操作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把防范农村信用社系统性风险作为加强管理的关键环节”的科学管理理念贯穿始终,秉承“审慎经营,内控优先”的经营方针,同时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架构使各项风险管控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及时更新、完善、补充各项规章制度。内部规章制度要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时,应该建立覆盖全面、简明有效、衔接配套的内控制度;对一些在实际执行中出现操作性不强、或已经过时或不适应业务需要的制度,要及时废止;对存在缺陷或不完善的要及时修正和完善;二是要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要针对各地风险监测情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同时监控下级报告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掌握辖区农信社风险状况;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对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即按预案要求进行快速处置。

㈢不断加大稽核检查及整改力度。稽核检查工作要做到制度化、常态化,提高稽核检查手段,强化工作力度;要突出稽核检查的重点,从过去注重专项稽核转向常规稽核检查;要实行防范风险关口前移,变过去事后被动式的核查为事前主动式的预防性检查。特别是对一些苗头性、趋向性问题,要提前介入,重点检查,防患于未然。对案件高发机构、高风险业务、易发案件部位,要加大稽核检查的深度、广度和频率,要改进稽核方式,实行内外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办法,对难以通过一般对账查出的收储收贷收息不入账、假、借、冒名贷款和账外经营问题,要采取公告的方式与存款人、借款人进行核对。此外,对稽核检查出的问题及风险隐患,要加强整改力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错必纠、违规必罚、违法必处”的高压态势,把案件风险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㈣强化岗位监督约束,加大制度的执行力。要科学设置内部岗位,使之建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并按制度和内控要求合理配置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员工岗位轮换制度、强制性休假及离岗审计制度、近亲回避制度”等四项制度,重点加强对信贷、储蓄、财会、联行等涉及钱、账等重要岗位操作人员的管理;要不断加强制度执行力检查,督促各联社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加大制度执行能力是建立防范风险长效机制的关键,要从提高执行力出发,切实加强基层农村信用社的制度建设,要选拔好信用社主任,要打造一支优秀的、有战斗力的团队,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发展业务、防范案件风险的机制,要强化制度执行,创造一个能够能促进农村信用社良性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㈤进一步加强企业内控文化建设。良好的企业内控文化能够提高全体员工遵章守纪意识、降低内控执行成本,有效防止内部团伙作案,是内控制度体系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要将良好的内控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文化与农信社经营管理的最佳结合点之一,让“内控优先、审慎经营”的内控文化理念,扎根于员工的思想深处,落实到日常行为上,让员工在业务操作中明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什么风险要防范,什么事情要监督,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风险防范氛围,促进农村信用社事业更加健康、有序、稳健发展。

案件调研报告 篇4

近些年来,农村信用社经营形势迅猛发展,各项业务大幅增加,有力的支持了县城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工作没有及时跟上,经济案件时有发生,给农村信用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定的损失。因此,搞清楚经济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对提高信用社声誉,保障信用社资金安全和遏制案件的发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就这些问题,结合某县联社系统近十年查处的几起案件,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经济案件的特点

从某县联社系统内近十年发生的几起案件特点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㈠基层信用社中层领导作案占比相当高,带来的后果较为严重。从近几年联社协助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了七起经济案件中,12名涉案人员,其中6名信用社主任。占总作案人数的50%。如:原辖内20xx年发生的挪用储户资金案件中的李某某;20xx年发生的挪用信贷资金案件中的李某某;20xx发生的违规发放贷款案件中的戴某某;20xx发生的违规经营案件中的靳某某;20xx年发生的违规发放贷款案件中的屠某某、1999年发生的违规发放贷款案件中的陈某。都是在基层信用社主任这个工作岗位上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类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违规经营,非法放款,涉案金额较大,20xx年发生的挪用储户资金案件中的李某某挪用储户资金涉案金额达461万元;20xx发生的违规经营案件中的靳某某违规经营涉案金额20xx万元。最终结果给信用社催收造成了很大的难度。作案者本人也受到了法律制裁。

㈡非法放款、资金侵占案件尤为突出

这两种性质的案件,分别占炎案总数的67%和33%,查处的七起案件,涉及非法放款、违规经营四起,涉及资金侵占三起,50万元以上的大案都有发生。

㈢涉案人员年轻化、青年职工作案多。从近十年的时间内,查处的四起案件,12名涉案人员中,年龄在40岁以下的年轻职工占全部涉案人员的100%,其中35岁以下的9人,年龄最小的33岁,这些人员大多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业务比较熟悉,工作年限都在十年以上。其作案特征手段都比较简单,不计后果。

㈣信贷、会计、储蓄岗位是大案要案易发部位,具体分析案件发案部位,首先应是信贷业务,其次就是会计、储蓄岗位。这充分说明,主任、信贷员、经办柜员这些人员直接接触信贷、会计、储蓄业务、掌握信贷、结算大权和直接办理储蓄业务,有采取违规放款,违规办理结算,恶意偷支客户存款等作案手段,非法放贷和实施资金侵占的便利条件。

二、案发原因

从涉案人员的动机、手段及作案部位分析案发原因有:

⑴涉案人员政治素质低下,放松对自己的思想改造,世界观扭曲,法制、制度观念淡簿,随心所欲,不受约束,铤而走险,讲哥们义气,为亲朋好友“两肋插刀”,而将信用社利益、法制、制度置于脑后,导致犯罪。

⑵内部管理偏松,有章不循,违章不纠,单位领导带头破坏制度,下属人员听之任之,姑息迁就,和平共处,为违法犯罪作案提供可乘之机,为案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靳东民放款、搞帐外经营,内部有关人员是清楚,但就是不制止,不举报,最后酿成大案。相关人员也受到责任追究,教训沉痛。所以说,几乎无一案件不是先从违章开始的。诚然,农村信用社系统具有点多、面广、分散,管理难度较大的客观因素,但从全辖各社之间发案不平衡和特殊性上看,取决定作用的还在于人这个主观因素,决定于员工素质的高低,对这一点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⑶内部稽核检查没有做到尽职尽责,工作不到位,从目前看,农村信用社系统虽有制度规定不尽完善的一面。但这不是主流,在信贷、会计、稽核监督检查等职能工作岗位,基本制度还是完善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其主要症结在于有章不循随意性严重,稽核监督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这样一来,久而久之,一般违规演变发展成为严重违规,最后酿成大案要案。

三、防范对策

(一)加强教育,强化队伍建设。

1、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是根本。从打造和创建“学习型组织”和“知识型员工”入手,特别是针对年轻职工犯罪比重较高的特点,毫无放松地突出抓好法制、制度学习和教育,使其不断增强法律、制度观念,牢固树立思想道德防线,先做人后做事,真正做到爱岗敬业,合规经营,遵纪守法,为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对那些滥用职权,不计后果搞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和事,要勇于站出来,及时劝阻和抵制,不给其作案留有任何空间和余地。

2、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保证。手握信贷等项业务工作决策权的是各基层信用社主任,要抓好班了,带好队伍的基础上,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自觉全面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率先垂范,采取各种措施,运用各种手段,教育他们在经营管理工作中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自觉规范权力运作,操守规矩,不越雷池,牢牢把握住自己;在落实制度,实施自我监督管理的关键时刻,经得起作何考验。否则,不但会给信合事业带来损失,而且还会自己毁掉自己,要牢记这一血的教训,确实抓好班子建设,使之成为团结协作,求真务实,遵纪守法,敢抓敢管的领导核心。

(二)抓合规,努力实现“四个转变”。一是从单靠约束转变为约束和以人为本相结合。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为根本,坚持把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员工通过实践、思考、讨论和反馈加深理解,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贯彻和执行。二是从被动防堵转变为建立防控机制。继续推进制度建设,建立防控机制,重点强化内部控制力度,切实做到“提示在前,预警在先”,从源头上堵塞漏洞。三是从规范行为转变为自觉行为。从深层次上改变员工的行为习惯、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使员工从过去的被动执行转向主动学习和自觉执行制度,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筑牢安全防线。四是从回避检查转变为欢迎检查。要让每位职工深刻认识到检查不是挑刺找茬,检查是一种更深层次的保护,是对单位、对员工的一种高度负责,早发现早纠正就会避免更大问题的发生。从而由回避检查转变为欢迎检查,将案件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严管理,加大查处力度。一是业务主管部门既要当好监督检查的“主角”,又要抓好条线业务的辅导,还要搞好规章制度的管理监督。重点是健全和完善内部授权授信、工作程

序、业务操作流程、业务岗位上岗标准,并紧跟科技发展步伐,对计算机操作、证券买卖、汇兑结算等高科技、高风险业务,制定严密的跟踪措施,严防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二是稽核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坚持常规稽核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检查的深度和广度。同时,狠抓整改落实,确保整改到位。稽核人员要前移监督关口,边检查边辅导,逐一对照整改,防止前查后犯。三是依法治理,加大对违规违制的查处力度。对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通过查处,促使员工自觉规范行为,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谋发展,加大科技投入。一是加大门柜业务系统和监控网络建设力度,规范计算机操作管理。重点加强对业务交易授权、身份密码识别、大额资金汇划等渠道和环节的制约,禁止混岗、串岗作业。同时,提高计算机系统稽核科技含量,监督柜面业务的真实性、账户使用的有效性、账表数据的准确性和检测软件的正确性。二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营业网点进行整合、改造和装修,逐步打造精品网点和标准化网点。同时,严格按照“三定”要求,确保各岗位人员到位,进一步强化岗位监督。三是加大安全防卫设施建设力度,将门柜业务视频监控系统、110报警系统、防尾随门、移动金库、防弹玻璃等尽快安装到基层营业机构,提高物防能力。

(五)设专人,强化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从目前情况看,基层信用社设正副主任各一名,且大多由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负责安保工作和主社业务,从而淡化了员工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此,笔者认为可在信用社增设一名副主任,专抓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当好队伍建设的“指导员”,贯彻落实制度的“纪检员”。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抓学习培训;二抓思想道德教育;三抓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四抓员工思想动态及反常情况的掌握;五抓党建及群团工作,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全面落实,确保农村信用社的稳健发展。

案件调研报告 篇5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民主及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近几年来检察机关涉法上访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侦查监督环节中涉法上访案件所占的比例较大。从笔者对本辖区内2003年以来200余起涉法上访案件的调查中发现,其中与侦查监督有关的涉法上访案件就有53件,占上访案件总数的26%。涉法上访案件中,部分案件反映出法律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还

有部分则是有些人抓住一些枝节问题或侦查工作的些许失误而大做文章,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还有相当比例的上访者属于无理缠诉,其中不乏恶意缠诉的,但更多的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无知、曲解而固执己见者.依法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侦查监督部门责任重大,为此,本人就辖区内此类案件的情况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案件的特点:

1、受到不法侵害后投诉无门情况下四处上访告状,“一稿多投”,期望值高,要求急切;

2、少数上访人情绪偏激,接待处理难度大;

3、反映问题相对集中,大多数与自身切身利益有关;

4、反映问题大多性质严重。

5、反映问题既有正当合理的一面,也有超出法律、法规不合理的一面。在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件中,反映问题均是事出有因,所以百分之八十提出的要求合理,但出于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或曲解,处理要求上随意性大,不合理要求的占受理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产生此类上访案件的原因:

(一)凸现司法机关自身的问题:

1、群众观念淡薄。个别部门和执法者对工作不负责任,人浮于事,或处置渠道不畅通,使原本简单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有的问题涉及两家执法单位,但相关单位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见利而动,遇难题就“踢皮球”,使群众状告无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心理上便由不信任进而产生对抗情绪,由此引发上访告状;有的则是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而对自身问题不能正视,不仅伤害了群众感情,而且容易引发群众上访。

2、自身素质不高。有个别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缺乏政治敏锐性,面对当事人或来访群众,竟忘了自己的职责,不是做正面的引导工作,却鼓动群众越级上访,甚至为其出谋划策,充当“专家”、“高参”;有的则对上访者态度恶劣、粗暴或者互相推委,将其拒之门外,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导致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还有的形式上了结了案件,但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解释工作不到位,心中的疙瘩未解开,没有做好善后工作;还有的一味拖、等、靠,直至上访人的合理要求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解决,引发其上访不断。

3、办案力量薄弱。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案件,往往是案件本身办理难度大,有些案件的落实阻力大、困难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思想上多少都有些畏难情绪,怕办不好,怕惹火烧身,加之领导重视不够,只管批阅,很少过问办理结果,很少督办,批过了也就算完了。因此,领导不问,办案人不办,人为的造成一些涉法上访人员重复上访。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部门承担了部分处理信访件的职能,但事实上侦查监督部门由于工作头绪多的客观原因,存在着警力捉襟见肘,干警素质有待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待增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解决。

4、质量问题突出。凡是涉法上访案件,大都在质量上存在问题,或是证据不扎实,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把证据没有收集到位,工作不细、不实,取得的证据似是而非,经不起公诉检验,或是程序不合法、违法办案,或是法律条文发生变化,或是因其他因素干预,凡此种种,大都造成案件质量不高,诱发了涉法上访案件的产生。如:戢某的姐姐在一次与人争吵后是死于家中。侦查机关及时调查后基本排除了是被控告人殴打致死的事实,双方在村级组织及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达成了死亡经济补偿协议。事隔二十余天后,戢某称有证据证明其姐姐死前确实被人殴打过,要求公安机关验尸查明死因。因证据发生了变化,公安机关在对证人询问后,没有及时核实证据的真伪及证明效力,在随后的尸检中仅仅排除了非毒物致死,但属生理性病变死亡,还是外因所致的问题,不能确定。公安机关的侦查失误及草率,使戢某的控诉请求无法得到满意答复,导致其连续不断的持续上访。

案件调研报告 篇6

全国第三大水电站——向家坝电站建设淹没云南省绥江县沿江4个乡镇、22个村、153个村民小組,淹没国土总面积34、6平方公里。绥江老县城和沿江3个集镇整体迁建,近6万移民要搬迁后靠安置。自启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以来,全县刑事案件发案率较往年相比明显上升,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笔者通过认真调查,试就全县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对策进行浅议,供各位同行商榷。

一、当前全县刑事案件发案基本情况及特点

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审查起诉刑事犯罪案件70件131人,比20xx年同期的47件101人上升了23件,上升幅度达48.9%、,比20xx年同期的40件73人上升了30件,上升幅度达75%;其中侵财案件33件76人,占案件总数的47.1%,比20xx年同期的侵财案件24件63人上升了9件,上升幅度达37.5%;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10件13人,占案件总数的14.3%,比20xx年同期的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6件12人上升了4件,上升幅度达66.7%。其主要特点:

一是盗窃案件上升幅度大。今年受理审查起诉盗窃案件23件38人,比20xx年同期的17件49人上升了6件,上升势头凶猛,占刑事发案的主要部分,主要是盗窃机动车,盗窃建设工地上的建筑材料等等。

二是伤害案件上升幅度大。今年受理审查起诉伤害案件9件12人,比20xx年同期的6件12人上升了3件,占刑事发案的12.9%。主要是大量的工程建设很容易引发纠纷和摩擦,常因鸡毛蒜皮的琐事,意气用事,大打出手,有的则缺乏维权意识,不善于寻求援助或找不到诉求和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由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

三是作案成员的主体明显,多为社会闲散人员和外来人员,且犯罪呈现低龄化。受理审查起诉131人中未成年人有11人,占总人数的8.9%。18至30岁的有34人,占总人数的26%。外来人员有26人,占总人数的19.8%。

四是出现了新类型案件,今年合同诈骗案猛增,合同诈骗案有4件4人,而且涉案数额巨大。

二、全县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

一是自向家坝电站建设启动以来,大量的移民安置工程建设,导致大量无文化、无行业特长的外来人口为求生存涌入绥江县。由于工程实行层层转包,一些承建商无故欠薪,民工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缺乏或者维权成本高,往往以暴力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伤害案件易发、高发。如家住四川省华蓥市永兴镇鲤鱼村4组43号的黄某某在得知有大量工程建设的情况后来到绥江,因自己又无特长只能在建设工地靠苦力维生。20xx年11月11日上午8时40分许,在绥江县新城区A14地块42号楼工地向华蓥建筑公司负责人向某某讨要10月份工资时,双方发生斗殴,黄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周某某、向某某、何某某、何某某刺伤,周某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其余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现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二是大批移民搬进新区,小区的建筑属敞开式,移民群众的机动车成为违法犯罪分子夜盗的主攻目标。今年受理审查起诉盗窃案件23件38人中,其中盗窃机动车13件,占盗窃案件总数的56.5%。如余某某、余某、余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唐某某都是绥江新城建设被征用土地的移民,在迁入新居后从20xx年7月8日晚至7月18日晚上分别在新城A区、B区移民房楼下共盗窃摩托车5辆。现6人均被处以刑罚。

三是云南建工集团加入绥江县的移民工程建设,在建设中对建筑材料的管理不善,给很多好逸恶劳、无所事事的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有很大一部分青年人,好吃懒做。白天蜷缩在出租房里睡懒觉或者在网吧混日子,夜晚则是“两抢一盗”案件的主角。如李某、黄某某、余某、余某某在20xx年2月至4月在新县城A区、C区等地块时分时合共盗窃作案10次,盗窃建设工地上的扣件、钢筋等价值11000余元,就如李某所说“绥江县晚上到处是黄金,只要你愿意捡,每晚可捡到上千元”。又因为建筑材料被盗窃后承建单位认为数量不是很大也不报案,导致公安侦办案件难,很多案件即使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因无人报案找不到实主,加之工程建设一天一个样,犯罪嫌疑人也找不到所盗地点,使案件侦查不了了之。

四是拆迁安置等原因。目前政府对移民的出路问题只能单纯用安置费来解决,还没有用发展的眼光来制定政策,解决移民长期生存问题。导致大量的移民成天无所事事,精神空虚,业余生活贫乏,活动空间狭小,加上受教育程度低,遇事冲动,逞强好胜。为求生存有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违法犯罪。

五是由于绥江县人民政府对工程总承包给云南建工集团,很多建筑商在云南建工集团手中又进行再次转包,导致很多犯罪分子以工程承包为名进行合同诈骗。骗取受害人的合同承包保证金。今年仅受理合同诈骗案就有4件4人,而且涉案数额巨大。导致很多受害人工程没做上,还赔上了巨额保证金。

三、遏制刑事案件高发的对策及建议

刑事政策的核心是犯罪预防,而犯罪预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仅靠政法部门有限的警力远远不够,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才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才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一)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提高移民大县的综合素质,加强移民的文化教育,增加就业机会。随着向家坝电站建设,新城搬迁,县城周边大量移民丧失土地,劳动力过剩,因政府对劳务市场的管理不到位,这些剩余劳动力不能被及时吸收安置,造成社会闲散人员猛增。只有采取上夜校、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新进城人员的文化教育、科技致富能力的培养,丰富他们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掌握一技之长,以达到全面发展全县经济的`目标,从源头上遏制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加强法治宣传和道德教育,努力提高移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在普法教育中要围绕新城建设的实际,通过送法下乡镇、带案下乡镇,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讲深讲透,努力提高全县人民的法律意识,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增强防范意识,争取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加强道德教育,树立社会主流道德和正确的价值观,帮助人们完成价值观念的转变和更新,促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从而在民风民俗、兴趣习惯、工作爱情、婚姻和家庭等方面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发生。

(三)群防群治,树立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1、建设诚信政府,考虑移民的利益和出路问题。

针对目前因拆迁安置等原因引发的案件,政府首先要查找自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失误,拆迁安置的政策要长期稳定,不能朝令夕改、尺度各异。对移民的出路问题不能单纯用安置费来解决,必须以长远、发展的眼光来制定政策,解决移民长期生存问题。拆迁安置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这些案件的数量尽管不多,但一旦爆发,涉及面很广,往往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2、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对各部门的业绩考核要科学规范,引导相关部门依法行政,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对犯罪分子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挽救失足者,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高度重视“两抢一盗”案件,做好防范和和打击工作。

“两抢一盗”案件具有多发性、反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要高度重视,加强防范,力争抓现行,最大限度地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市民群防群治的意识。针对目前“两抢一盗”案件的高发,教育市民做好防范工作。以漫画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防范措施通过报纸报道、电视台播放、发放宣传册等渠道加以宣传,减少案件发生的机会。针对目前一些犯罪的新动向,应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主动对特定群体进行宣传,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4、建立激励机制,动员全民参与。

绥江县新城建筑大部分属于敞开式住宅,由于现在城市规模扩大,迁入新居后大量居民的主要交通工具就是摩托车,所以盗窃摩托车案发率高。公安机关在现有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群众自发成立联防组织或者自愿出资聘请保安加强巡逻,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激励方式,给治安环境良好的物业管理人员以一定的奖励。

(四)动员社会力量帮教犯罪青少年,给他们以重新做人的机会。

要给适用缓刑、管制的青少年罪犯以提供劳动改造的机会,要帮助他们用爱填充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向上、勤俭自强、互帮互助、诚信友爱的生活模式,避免消极偏执、麻木冷酷的生活方式,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要动员相关企业、社区等社会力量成为青少年罪犯重返社会的中坚力量。

(五)加强对废旧回收市场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绥江老城撤迁,大量的废旧回收公司相继开业,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废旧回收市场的管理,政法部门要加大对收购赃物的打击力度。

总之,犯罪的产生,除了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还有多方面的原因。犯罪是无法避免的,但犯罪现象是可以控制的。我们深信,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可以使犯罪现象减少,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