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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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篇1
近日,经媒体曝光,部分省市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再次成为群众热议话题。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力度,防范此类问题在我市出现,按照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津卫后【20xx】205)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本次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推动有关单位明确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同时,掌握各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完善医疗废物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医疗废物流失造成危害,保护广大群众的健康。
二、检查范围
辖区内全部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疗养院、门诊部、诊所、急救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理站、村卫生室、临床检验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等。
三、检查内容
本次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要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和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方式的检查,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均应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中,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利器盒中,一并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的使用情况。要严格规范利器盒的使用,利器盒在临床使用过程中,盒盖与盒体必须紧密连接,严禁在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反复使用利器盒,坚决杜绝只摆不用的现象。
(三)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情况。必须配置消毒设施、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和危险废物警示标识,采取有效的防鼠、防漏、防晒、防儿童接触和防火措施。
(四)医疗废物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人员管理情况、收集情况、转运情况等。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全面检查阶段。
各区、县卫生监督所于即日起至20xx年5月底,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拉网式检查,覆盖须达到100%。在检查中发现问题须责令被监督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阶段:督导抽查阶段。
市卫生监督所将按照市局安排,根据各区、县卫生监督所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相关专业监督员到部分区县进行督导抽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30%。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将联合区县监督所进行查办,同时加大惩处力度。
第三阶段:总结分析阶段
各区、县卫生监督所于20xx年5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文字总结、汇总表和监督检查表复印件报市卫生监督所,文字总结中应重点描述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违法案件的处罚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此次专项检查是本年度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内容之一,各区(县)卫生监督所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检查行动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入的契机。
各区(县)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以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订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周密部署,确保将责任落实到人,集中监督力量,全面开展检查行动,按时完成监督检查任务,并及时上报文字总结及附表。
(二)严格执法,注重实效。
要加大对一级以下未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范围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要注意掌握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自行处置机构的医疗废物产生数量与处置数量,对处置数量异常的机构要加强监管。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多次出现同一违反行为的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要注重执法程序的要严谨性,认真制作执法文书,建立专项工作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完善机制,加强沟通。
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不断探索,逐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与医政和后勤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规范管理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
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沟通,市所将针对此次专项检查开展区县监督员培训;各区、县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要及时通报市卫生监督所。
医疗废物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篇2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诊所内感染,确保医疗安全,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及《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诊所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一、建立医疗废物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成立了医疗废物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专职人:
负责医疗废物的处理工作。日常医疗废物回收处理的检查监督,进行医疗废物回收。
二、加强医疗废物回收处理贮存设施的配备和保障
配备收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带盖暂存箱,并有相适应的废物回收袋,医疗废物装黄色垃圾袋,生活垃圾装黑色袋。并标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回收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并进行了防护培训。
三、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分袋收集处理
3.1感染性医疗废物
①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使用后把针头分离放置于损伤性废物内;
②使用后的棉签、棉球、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使用后的其他一次性医疗用品、器械等;
③各种废弃的血标本。
3.2损伤性废物
使用后的针头、头皮针、玻璃安瓿等收集在特制的锐器盒内。
3.3药物性废物
过期、变质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及废弃的疫苗等。
四、回收及焚烧管理
4.1在回收医疗废物时做好个人防护是极为重要的,必须穿工作服、戴帽子、口子罩、橡胶手套,在回收传染性废物时,戴双层手套、防护镜,防护用品用后不能存放在生活区,要及时消毒清洗。收集时,防止刺伤、擦伤,保证安全。
4.2医疗废物的焚烧。做到日产、日清、日焚,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同时做好登记。
医疗废物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篇3
市医疗废物处置基本实现了规范化管理,但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在管理环节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现象,存有污染隐患。为防止有害医疗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全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卫生局决定对全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市辖区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一级厂企医院、二级医院、社区服务中心(站)、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结核病、皮肤病防治所、各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厂企医务室、卫生所、保健站。
二、检查内容
1、是否有健全的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机构,具体的责任人员和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是否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书》等相关资料。
2、是否有完善的医疗废物处置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是否按规定执行。
3、是否设有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时存储场所,是否有专人负责收集、运送和保存,是否用合格的专用包装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4、是否按《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规范对医疗垃圾、废弃物等进行严格处理并完善医疗废物登记。
三、检查时间、形式
20xx年3月15日至4月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检查,此次检查活动将与今年的医疗机构校验现场检查工作相结合检查院工作相结合,按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检查评估表》(附件1)的标准,检查的结果将做为本年度医疗机构校验的评审标准之一。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是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确保医疗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重大,要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教育工作。采取各种形式,以《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培训为重点,实施全员培训,使每一个岗位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熟悉、掌握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规定,都能够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增强依法管理医疗废物的.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强社会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进行疏理,尽快把医疗废物管理的各项制度健全好、落实好。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附件2)的规定,规范地开展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置工作,做到不留空间和死角。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好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加强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职能建设,加强监督检查,科学实施考核,及时查纠问题,坚持奖惩分明,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各项措施落在实处。
(四)各二级医疗机构和已纳入集中处置的乡镇卫生院、厂企医院等一级医疗机构有责任帮助其他中小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回收处置工作,不得推诿或拒收。各个体诊所、门诊部、医务室、卫生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与就近的已纳入集中处置管理的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处置协议书。
(五)各单位要设立专项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切实抓出实效。市卫生局将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帮助、指导其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促进医疗废物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向社会公布医疗废物管理举报、投诉电话,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及时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医疗废物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篇4
以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广大农牧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以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为保障,坚持“抓源头,抓处置,抓监督,抓宣传”为保障,改善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全县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提高医疗废物的管理水平,杜绝医疗废物随意丢弃、非法买卖等违法行为,完善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医疗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跟踪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二、医疗废物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分工协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器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处置方式按照本处置方案执行。
(三)由于我县各乡镇离县城距离较远,且所有乡镇都不在一条服务线上,医废处理公司不愿下乡到各乡镇转运。故不能集中转运处置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的医疗废物,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自行处置,并保证处置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和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四)医疗卫生机构内直接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五)各医疗单位要规范设置医疗废物处置暂存间,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要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2.要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3.要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4.要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5.要易于清洁和消毒;
6.要避免阳光直射;
7.要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警示标识;
8.要保障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9.在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时,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三、医疗废物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执行。
四、医疗废物处置任务
(一)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环境保洁监控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实行医疗废物每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县城区医疗单位、诊所医疗废物,交由茂县垃圾王集中处置,签订协议各县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在与茂县垃圾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交接转运医疗废物时,均要共同填写《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所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要建立封闭式的垃圾处理场所,保证各项设备运转正常。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且须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5.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应当遵守环保和城市环卫部门的规定放置,防止污染环境。
(二)县城区内医疗废物转运处置单位职责(茂县垃圾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茂县垃圾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需按照与县城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医疗废物收运及处置协议》,按时按点将县城区内医疗卫生单位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规范收运处置;执行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制度,每月根据《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五联单汇总每次交接的医疗废物数据,形成月度统计报表,按规定将月度统计表和《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联单每月向县卫生健康局、阿坝州阿坝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医疗废物处置方法
1.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置:可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酒,作用30分钟以上再用双层黑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置到暂时贮存场所。
2.感染性(非锐器)医疗废物处置:乡镇卫生院废物产生地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垃圾袋外备有“焚烧”标志,集中焚化处置。县城区内医疗废物由茂县垃圾王集中收置处理。
3.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处置:乡镇卫生院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形处理,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扎送焚化处置,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处置。县城区内医疗废物由茂县垃圾王集中收置处理。
4.锐器废物:乡镇卫生院要求在废物产生地配置适合的毁形装置并立即毁形处理再焚化。县城区内医疗废物由茂县垃圾王集中收置处理。
5.药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等:乡镇卫生院此类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也可焚烧或深埋、县城区内医疗废物由茂县垃圾王集中收置处理。
(四)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水处理和排放监测
1.县人民医院、藏医院、若尔盖博爱医院。要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医疗污水不成为环境污染源(20张病床以上门诊部、保健站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现已具备医疗废水处理能力的要确保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外排废水污染物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对没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或废水处理效果与处理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诊所,要积极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尽可能实现达标排放,医疗污水必须采取加氯、加过氧乙酸等临时消毒杀菌措施。
2.医疗废水的监督性监测必测项目。PH、余氯、C0D、B0D悬浮物、挥发酚、油类、总磷、汞、砷、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监督性监测频次为每半年1次。医疗机构自我监测的项为PH、余氯、COD可按废水处理的周期确定监测频次,一般每班次至少1次
3.有处理能力的加强对污水的处理。为加强对医院废水排放的监测工作,医院废水排放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医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规定,安装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
(五)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茂县垃圾王公司不能集中转运处置乡镇卫生院按照规定自行在自建焚烧炉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前,焚烧、填埋地点必须报经县环保部门同意方可处置。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时,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茂县垃圾王公司不能集中转运处置乡镇卫生院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必须先用有效氯漫泡液消毒1小时,并毁型后再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封装;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对不能焚烧的消毒后进行集中填埋,填埋深度应距离地面1米以上;医疗废物填埋地点应当距离居民村庄住区500米、水源保护区50米、交通干道及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100米以上。
(六)医疗废物转运处置费用
茂县垃圾王公司转运费和处置费由县财政支付10万元,剩余费用由集中转运单位自行支付。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集中转运处置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处置方案,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和环境保护职责。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监管,规范管理
若尔盖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全过程跟踪检查,取缔各类转让、买卖废弃一次性医疗器具的活动,取缔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危险废物处置的活动。阿坝州阿坝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中队依法严肃查处在医疗危险废物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以及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提高公众意识
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开展医疗废物识别、防护知识和处置原则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自觉性。二是加大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震慑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投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违规行为,形成自觉遵守、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